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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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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堅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通知
國發〔1989〕23號
1989年3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堅決打擊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通知

國發〔1989〕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從七十年代初以來,一些地區出現了農村婦女大量外流的現象,少數犯罪分子乘機以各種欺騙手段,進行拐賣婦女的犯罪活動。其間,雖經多次打擊,使這一犯罪活動有所收斂,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近幾年在四川、雲南、貴州、河北、河南、山東、安徽、福建、湖南、廣西等二十幾個省、自治區的許多縣又不斷出現,少數地方還有在車站、碼頭劫持綁架外流婦女的職業性犯罪團伙,有的甚至明目張胆地在農村集市上標價出賣拐騙來的婦女。

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也在部分地區出現。犯罪分子多在車站、碼頭、公園、商場等公共繁華場所,採取哄騙和強制手段將兒童拐走,有的竟竄入民宅、幼兒園、托兒所,乘人不備將孩子偷走。山東、河北、河南省的一些人販子,還到內蒙古自治區的農村公開收買兒童,轉手倒賣。有的犯罪分子以「收養」為名,低價收買嬰兒,又以「送養」為由,高價轉賣,從中漁利。

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段惡劣、殘忍,造成的後果嚴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處境悽慘,有的婦女被強姦、輪姦;有的被毒打監禁,失去人身自由;有的被多次倒賣,受盡凌辱;有的被迫害致殘、致死。受害婦女的親人為尋找妻女,往往變賣家產、背井離鄉,落得家破人亡。不少家長因失去孩子,尋找無着,痛苦萬分,有的思念成疾,精神失常,甚至含恨自殺。

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給許多家庭帶來不幸,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有效的維護社會治安,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履行打擊和制止拐賣婦女兒童、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職責,要把打擊、防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列入議事日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堅決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報告》的通知(中辦發〔1987〕16號),這一工作要在各級政法委員會(政法領導小組)統一組織下,政法、監察、民政、財政、鐵路、交通和宣傳、婦聯、工會、共青團等部門及組織參加,採取有效措施,發動全社會的力量認真抓好。拐賣人口犯罪活動突出的地方,要有步驟地開展集中打擊、專項治理,堅決制止其蔓延。同時,要在當地進行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幹部和群眾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同拐賣婦女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二、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必須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絕不能姑息放縱。關於打擊拐賣人口案件的有關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了《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要求對怙惡不悛、罪行嚴重、民憤極大的首犯、慣犯依法從嚴懲處,該殺掉的要堅決殺掉,該重判的要堅決重判,公開宣判。買主觸犯刑律的,也要依法懲辦。各地都應認真按照這一通知的規定辦理。

在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中應區分婦女被拐賣與自願外流的界限;嚴格區分拐賣人口與充當婚姻介紹人從中索取少量財物的行為界限。

三、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解救工作,要在各地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下進行,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民政和婦聯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相互配合、明確責任、各司其職。

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是一項十分複雜、艱巨的工作,要嚴格按照政策辦事,實事求是、區別情況、妥善處理。有關解救工作的政策,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堅決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報告》的通知(中辦發〔1987〕16號)和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國婦聯《關於做好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88〕公發23號)中的規定執行。

四、要嚴格執行婚姻登記、戶口管理、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登記等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

五、基層人民政府和群眾組織的工作人員要增強法制觀念和提高政策水平,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進行鬥爭。對受害者要求解救和人民群眾舉報的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認真受理。對拒絕履行職責或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上級領導機關要及時查明情況,嚴肅處理。對於干擾、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和知情不舉的要追究責任,包庇犯罪分子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後,應即作出部署,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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