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 國發〔2005〕35號 2005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2年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加強了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和支持,以就業為導向改革與發展職業教育逐步成為社會共識,職業教育規模進一步擴大,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明顯增強。但從總體上看,職業教育仍然是我國教育事業的薄弱環節,發展不平衡,投入不足,辦學條件比較差,辦學機制以及人才培養的規模、結構、質量還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現就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作出如下決定:
一、落實科學發展觀,把發展職業教育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教育工作的戰略重點
(一)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加快人力資源開發,是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推進我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解決「三農」問題、促進就業再就業的重大舉措;是全面提高國民素質,把我國巨大人口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提升我國綜合國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實現教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勢下,各級人民政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加快職業教育、特別是加快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與繁榮經濟、促進就業、消除貧困、維護穩定、建設先進文化緊密結合起來,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採取強有力措施,大力推動職業教育快速健康發展。
(二)明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滿足人民群眾終身學習需要,與市場需求和勞動就業緊密結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結構合理、形式多樣,靈活開放、自主發展,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十一五」期間,繼續完善「政府主導、依靠企業、充分發揮行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辦學格局和「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到2010年,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達到800萬人,與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高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規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間,為社會輸送2500多萬名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1100多萬名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進一步發展,每年培訓城鄉勞動者上億人次,使我國勞動者的素質得到明顯提高。職業教育辦學條件普遍改善,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質量效益明顯提高。
二、以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宗旨,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數以千萬計的高技能專門人才
(三)職業教育要為我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增長方式服務。實施國家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加快生產、服務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養,特別是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緊缺的高素質高技能專門人才的培養。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需要,制訂地方和行業技能型人才培養規劃。
(四)職業教育要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服務。實施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促進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和農民脫貧致富,提高進城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幫助他們在城鎮穩定就業。
(五)職業教育要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繼續強化農村「三教」統籌,促進「農科教」結合.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充分發揮農村各類職業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以及各種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的作用,大範圍培養農村實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積普及農業先進實用技術,大力提高農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六)職業教育要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特別是職業能力服務。實施以提高職業技能為重點的成人繼續教育和再就業培訓工程,在企業中建立工學結合的職工教育和培訓體系,面向在職職工開展普遍的、持續的文化教育和技術培訓,加快培養高級工和技師,建設學習型企業。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要為就業再就業服務,面向初高中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工作能力、職業轉換能力以及創業能力。大力發展社區教育、遠程教育,通過自學考試和舉辦夜校、周末學校等多種形式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學習需求。建立職業教育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和銜接的「立交橋」,使職業教育成為終身教育體系的重要環節,促進學習型社會建立。
三、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
(七)推進職業教育辦學思想的轉變。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辦學方針,積極推動職業教育從計劃培養向市場驅動轉變,從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觀引導轉變,從傳統的升學導向向就業導向轉變。促進職業教育教學與生產實踐、技術推廣、社會服務緊密結合,積極開展訂單培養,加強職業指導和創業教育,建立和完善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推動職業院校更好地面向社會、面向市場辦學。
(八)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根據市場和社會需要,不斷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合理調整專業結構,大力發展面向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專業,大力推進精品專業、精品課程和教材建設。加快建立彈性學習制度,逐步推行學分制和選修制。加強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推進現代教育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應用。把學生的職業道德、職業能力和就業率作為考核職業院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指標。逐步建立有別於普通教育的,具有職業教育特點的人才培養、選拔與評價的標準和制度。
(九)加強職業院校學生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的培養。高度重視實踐和實訓環節教學,繼續實施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計劃,在重點專業領域建成2000個專業門類齊全、裝備水平較高、優質資源共享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中央財政職業教育專項資金,以獎勵等方式支持市場需求大、機制靈活、效益突出的實訓基地建設。進一步推進學生獲取職業資格證書工作。取得職業院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到2010年,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有條件的高等職業院校都要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學生考核合格後,可同時獲得學歷證書和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與企業緊密聯繫,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改革以學校和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後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時間不少於半年。建立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實習期間,企業要與學校共同組織好學生的相關專業理論教學和技能實訓工作,做好學生實習中的勞動保護、安全等工作,為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合理報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讀制度.在部分職業院校中開展學生通過半工半讀實現免費接受職業教育的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
(十一)積極開展城市對農村、東部對西部職業教育對口支援工作。要把發展職業教育作為城市與農村、東部與西部對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內容。各地區要加強統籌協調,把職業教育對口支援工作與農村勞動力轉移、教育扶貧、促進就業緊密結合起來。要充分利用東部地區和城市優質職業教育資源和就業市場,進一步推進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職業院校的聯合招生、合作辦學。實行更加靈活的學制,有條件地方的職業學校可以採取分階段、分地區的辦學模式,學生前1至2年在西部地區和農村學習,其餘時間在東部地區和城市學習。鼓勵東部和城市對西部和農村的學生跨地區學習減免學費,並提供就業幫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堅持育人為本,突出以誠信、敬業為重點的職業道德教育。確定一批職業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選聘一批勞動模範、技術能手作為德育輔導員。加強職業院校黨團組織建設,積極發展學生黨團員。要發揮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作用,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四、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努力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鄉、靈活開放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網絡。在合理規劃布局、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每個市(地)都要重點建設一所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若干所中等職業學校。每個縣(市、區)都要重點辦好一所起骨幹示範作用的職教中心(中等職業學校)。鄉鎮要依託中小學、農民文化技術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社區要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服務。企業要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培訓制度。
(十四)加強縣級職教中心建設。繼續實施縣級職教中心專項建設計劃,國家重點扶持建設l000個縣級職教中心,使其成為人力資源開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技術培訓與推廣、扶貧開發和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區要安排資金改善縣級職教中心辦學條件。
(十五)加強示範性職業院校建設。實施職業教育示範性院校建設計劃,在整合資源、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的基礎上,重點建設高水平的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和100所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大力提升這些學校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進他們在深化改革、創新體制和機制中起到示範作用,帶動全國職業院校辦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則上中等職業學校不升格為高等職業院校或併入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職業院校不升格為本科院校。
(十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地方各級財政要繼續支持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建設和師資培訓工作。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專業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制定和完善職業教育兼職教師聘用政策,支持職業院校面向社會聘用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職業院校中實踐性較強的專業教師,可按照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申請評定第二個專業技術資格,也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積極推進體制改革與創新,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十七)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辦學體制改革與創新。公辦職業學校要積極吸納民間資本和境外資金,探索以公有制為主導、產權明晰、多種所有制並存的辦學體制。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形成前校後廠(場)、校企合一的辦學實體。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資源整合和重組,走規模化、集團化、連鎖化辦學的路子。要發揮公辦職業學校在職業教育中的主力軍作用。
(十八)深化公辦職業學校以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落實職業院校的辦學自主權。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和聘任制,高等職業院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夠吸引人才、穩定人才、合理流動的制度。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將教職工收入與學校發展、所聘崗位及個人貢獻掛鉤,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十九)大力發展民辦職業教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把民辦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大對民辦職業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辦學校建設用地、資金籌集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在師資隊伍建設、招生和學生待遇等方面對民辦職業院校與公辦學校要一視同仁。依法加強對民辦職業院校的管理,規範其辦學行為。擴大職業教育對外開放,借鑑國外有益經驗,積極引進優質資源,推進職業教育領域中外合作辦學,努力開拓職業院校畢業生國(境)外就業市場。
六、依靠行業企業發展職業教育,推動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密切結合
(二十)企業要強化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素質。要繼續辦好已有職業院校,企業可以聯合舉辦職業院校,也可以與職業院校合作辦學。企業有責任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
(二十一)要認真落實「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的規定,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新上項目都要安排員工技術培訓經費。
(二十二)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在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指導下,開展本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制訂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和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參與制訂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標準、職業技能鑑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制訂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參與國家對職業院校的教育教學評估和相關管理工作。
七、嚴格實行就業准入制度,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二十三)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要進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關職業的准入辦法。勞動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就業准入制度執行情況的監察力度。對違反規定、隨意招錄未經職業教育或培訓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處罰,並責令其限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就業准入的法規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進和規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加強對職業技能鑑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資格證書頒發工作的指導與管理。要儘快建立能夠反映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要的職業資格標準體系。
八、多渠道增加經費投入,建立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制度
(二十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財政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各級財政安排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重點支持技能型緊缺人才專業建設,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農業和地礦等艱苦行業、中西部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發展。省級政府應當制訂本地區職業院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
(二十六)要進一步落實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政策。從2006年起,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區不低於20%,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不低於30%。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可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培訓補貼。國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貧和移民安置資金要加大對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培訓的投入力度。國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學,對通過政府部門或非贏利組織向職業教育的資助和捐贈,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要合理確定職業院校的學費標準,確保學費收入全額用於學校發展。要加強對職業教育經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助學制度。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安排經費,資助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農村貧困家庭和城鎮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職業學校要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獎、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並把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半工半讀作為助學的重要途徑。金融機構要為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提供助學貸款,各地區要把接受職業教育的貧困家庭學生納入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範圍。要通過助學金、獎學金、貸學金等多種形式,對貧困家庭學生和選學農業及地礦等艱苦行業職業教育的學生實行學費減、免和生活費補貼。對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的資助,按國家有關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執行。
九、切實加強領導,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發展
(二十八)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職業教育發展規劃、資源配置、條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統籌管理,為職業教育提供強有力的公共服務和良好的發展環境。要從嚴治教,規範管理,引導職業教育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要充分發揮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二十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職業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作為對主要領導幹部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並接受人大、政協的檢查和指導。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定期巡視檢查制度,把職業教育督導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職業教育的評估檢查。加強職業教育科學研究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為職業教育宏觀管理和職業院校改革與發展服務。
(三十)逐步提高生產服務一線技能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實行優秀技能人才特殊獎勵政策和激勵辦法。定期開展全國性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對優勝者給予表彰獎勵。大力表彰職業教育工作先進單位與先進個人。廣泛宣傳職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優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貢獻,提高全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認識,形成全社會關心、重視和支持職業教育的良好氛圍。
國 務 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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