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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和河北省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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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和河北省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批覆
國函〔2011〕151號
2011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海洋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報請批准天津市和河北省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請示》(國土資發〔2011〕18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間的海域行政區域界線。

二、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管理責任,依法加強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健全維護涉界海域社會穩定的協調機制,及時妥善處理涉海界線糾紛,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共同促進界線附近海域社會穩定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兩省市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線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督促檢查工作。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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