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擴大利用外資加快技術改造增加出口創匯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擴大利用外資加快技術改造增加出口創匯的批覆 國函〔1987〕57號 1987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擴大利用外資
加快技術改造增加出口創匯的批覆
國函〔1987〕57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關於擴大利用外資加快技術改造增加出口創匯的請示》收悉。為發展天津市以輕紡產品為主的外向型經濟,國務院同意天津市擴大利用外資規模,加快工業技術改造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出口創匯能力。
一、原則批准天津市在「七五」計劃外擴大利用外資十億美元(包括天津無縫鋼管廠四億美元),第一步先安排五億美元(包括天津無縫鋼管廠兩億美元)。所用外資主要用於工業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檔次,增加出口創匯,也可以少量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二、同意天津市仿效上海市的辦法,將城市基礎設施、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無論是創匯和不創匯的、盈利和不盈利的、短期見效和長期見效的,都「捆」在一起,統一核算、綜合開發經營,綜合還款。
三、為減輕天津市的外債負擔,同意天津市「七五」計劃外利用的外資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籌措。基礎設施儘可能由國家爭取安排世界銀行、日本海外協力基金和政府間長期低息貸款。請天津市根據現行管理體制,提出利用上述貸款的項目和額度的建議,以便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安排。工業技術改造項目,除爭取使用一部分政府間雙邊貸款外,主要採取合資、合作經營方式,或發行債券,引進技術;有些創匯能力較高的項目,也可利用商業貸款和出口信貸;有的小型項目還可以採取補償貿易或租賃等方式。所需國內配套資金,儘可能立足於國內,可按規定發行債券或其他方式籌集。
四、同意放寬天津市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權限,即:總投資為兩億元人民幣(包括外資折合人民幣投資額,下同)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審批;總投資兩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原則上由天津市審定,但不能將一個項目分列若干項目。屬於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控制重複引進和限制進口範圍內的項目,仍按規定辦理。
五、三資企業優惠待遇問題,按《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國發〔1986〕95號)執行。
六、同意適當擴大天津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範圍:
(一)吸收國外華僑個人、企業的外幣存款;
(二)辦理對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外幣存款;
(三)辦理國外銀行向買方提供的出口信貸業務;
(四)經過批准辦理髮行和代理發行外幣債券業務。
七、上述利用外資的項目投產後,允許用新增加的產品出口收匯先還債,本項貸款還清後,再按國家統一規定留成。企業在利用外資前的產品出口收匯基數由經貿部會同天津市審定。從貸款項目獲利起的十五年內,稅前利潤與折舊費全部留給天津市,用於統籌償還人民幣貸款。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天津市商定。
天津市擴大利用外資規模後,所借外債均由天津市負責償還。請天津市根據本批覆制訂具體規劃,對所有利用外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深入研究,做好全市外匯收支綜合平衡,把創匯計劃落實到企業,使還款有可靠的基礎。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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