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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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的批覆
國函〔1998〕2號
1998年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

計劃及

2010

年規劃的批覆
 
國函〔1998〕2 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局:

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水利部《關於申請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的請示》(環控〔1997〕35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計劃及2010年規劃》(以下簡稱《計劃及規劃》),請你們優先納入各自的「九五」計劃,認真組織實施,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二、《計劃及規劃》是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太湖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劃及規劃》的要求。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簡稱三省市)人民政府要依照《計劃及規劃》的要求,抓緊制定轄區內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實施計劃,突出重點,分期分批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確保1998年底全流域工業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及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沿湖的賓館、飯店等單位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2000年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質達到地面水Ⅲ類水質標準,實現太湖水體變清;2010年基本解決太湖富營養化問題,湖區生態系統轉向良性循環。

三、同意《計劃及規劃》關於太湖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其中:到2000年,江蘇省化學需氧量(以下簡稱COD)最大允許排放量為121866噸、總氮最大允許排放量為12671噸、總磷最大允許排放量為3255噸,浙江省COD最大允許排放量為53636噸、總氮最大允許排放量為3169噸、總磷最大允許排放量為764噸;到2010年,江蘇省COD最大允許排放量為112239噸、總氮最大允許排放量為5163噸、總磷最大允許排放量為1774噸,浙江省COD最大允許排放量為49400噸、總氮最大允許排放量為1291噸、總磷最大允許排放量為418噸。

江蘇、浙江兩省人民政府要按照確定的總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省太湖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分年度的實施方案。

四、同意《計劃及規劃》關於太湖4個重點保護水域、6個重點污染控制區域的劃分,以及101個水質控制斷面的水質要求。重點保護梅梁湖(含五里湖)、貢湖、東太湖和胥口附近水域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點防治梅梁湖——五里湖重污染控制區、湖西污染控制區、浙西污染控制區、望虞河污染控制區、湖濱帶污染控制區和東太湖——太浦河污染控制區等區域的污染。

同意《計劃及規劃》中太湖水污染防治分三個階段治理的總體安排及分階段規劃目標,圍繞防治太湖富營養化,重點治理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農業面源污染,嚴格控制總磷、總氮和COD排放量,要重視湖泊生態修復和內源治理,堅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並重。

三省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太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所轄河流的水質要分別達到省界水質標準的要求。

五、《計劃及規劃》水污染防治的備選項目500項左右,項目資金來源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多渠道、多方面籌集。對列入年度計劃的水污染治理項目,三省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治理單位要確保資金按期到位。請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督促。

六、三省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計劃及規劃》的要求,抓緊制定本地區太湖流域主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的分階段計劃,抓緊實施。請建設部加強指導和督促。

為建立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正常運行機制,太湖流域城鎮可進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收費試點,收取費用要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可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局《關於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7〕111號),由三省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七、三省市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結合調整產業結構,實施清潔生產,推廣生態農業,嚴格控制新污染源。對現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及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沿湖賓館、飯店等要實行限期治理,確保1998年底做到達標排放。

限期治理的重點排污單位,由國家環保局商三省市人民政府擬定,經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排污單位向太湖流域水體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八、三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緊組織實施湖區和主要河道清淤等工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藍藻暴發期飲用水供水安全。

九、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密切配合,團結治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督,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共同做好水質同步監測工作,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應認真做好省界水質監測工作。計劃、經貿、財政、金融、建設、農業、化工、輕工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要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加強監督檢查。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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