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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太湖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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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太湖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12號
2008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太湖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12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關於審批太湖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7〕45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太湖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5年,太湖流域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重點防洪工程按照10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設;上海市黃浦江幹流及城區段按1000年一遇高潮位設防,城區段海堤按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級風設防;杭州市老城區段堤防按500年一遇高潮位設防;蘇州、無錫、常州、嘉興、湖州市按100年一遇洪水位設防,其中蘇州、無錫和常州市中心城區按200年一遇洪水位設防;其他縣級城市按50年一遇洪水位設防。到2025年,太湖流域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

  二、《規劃》的實施,要堅持「蓄泄兼籌、洪澇兼治」和「引排結合、量質並重、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太湖流域防洪總體布局,以治太骨幹工程為基礎,建設洪水北排長江、東出黃浦江、南入杭州灣的防洪工程體系,輔以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和防洪調度管理、洪水風險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構建集防洪減災、水資源調控為一體的防洪減災體系。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抓緊實施治太骨幹工程二期,加強區域河道整治和周邊河湖江堤堤防建設;修建上游山區水庫,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工程體系,制訂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加強海塘、排澇工程和平原區各類圩閘等建設。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堤防要嚴格按標準建設,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河道上特別是河口處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防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太湖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建設,抓緊研究制訂防洪骨幹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太湖流域城市密集,人口和產業集中,是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也是洪澇災害比較嚴重的地區。《規劃》的實施,對保障太湖流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

                            國務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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