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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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5〕50號
2015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5〕5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年)(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寧波是我國東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長江三角洲南翼經濟中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實施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寧波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建設水平,逐步把寧波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重點加強中心城及外圍組團的規劃統籌,在《總體規劃》確定的2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進一步加強與上海、杭州、舟山等周邊城市的合作,共同開展區域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做好市域城鄉空間管控,加強對所屬縣、市的規劃引導。對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要統籌規劃,在保持鄉村風貌特色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農村現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39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42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嚴禁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切實提高城市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港口、公路、鐵路、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推動寧波舟山港一體化發展,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要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高度重視城市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要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預留好各類設施用地並加強規劃控制,保障建設實施。要建立健全城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重點提高城市應對洪澇、颱風等自然災害的能力。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發展。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綠色生態城區、綠色住區建設,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引導城市轉型發展。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範圍,結合水域自然形態進行保護和整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

  六、強化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要在市域範圍內加強各類生態功能區的分級分區保護,構築「連山、串城、面海」網絡化的整體生態安全格局。對重要生態功能區、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要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列入禁建區,制定保護措施並嚴格執行。加強對東錢湖、鳴鶴-上林湖、天童、溪口等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濕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建立海洋生態保護體系,加強對象山韭山列島海洋生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重點保護甬江口、象山港、三門灣等近岸海域,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合理控制海洋養殖業的密度,加快沿海綠化、防護林的建設。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城市常住人口規模,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建設宜居城市。將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目標納入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舊城有機更新,不斷改善人居環境。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大運河(寧波段)世界文化遺產,慈城、石浦、許家山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秀水街、伏跗室永壽街等歷史文化街區,天一閣、慶安會館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建築。要加強城市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範圍。強化濱海地區規劃管控,加強對三江六岸(餘姚江、奉化江、甬江水系組成的景觀走廊)整體空間形態和濱江特色風貌的控制引導,保護好自然山體、水體,營造集江南水鄉與現代港城於一體的城市特色,突出「江、河、湖、港、橋」的獨特風貌。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寧波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不得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寧波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寧波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寧波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寧波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5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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