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安徽蕪湖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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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安徽蕪湖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37號 1992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安徽蕪湖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37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蕪湖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問題的補充報告》(政秘〔91〕26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蕪湖港已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批准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為加強對外國籍船舶沿江進入港口及其人員活動的管理,請你省會同省軍區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二、同意蕪湖港增設邊檢機構,暫定編制四十人。港監、衛檢、動植檢、商檢增加的人員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內部調劑不了的,可從地方黨政機關超編人員中選調,其人數均控制在十人以內。海關增加十五人,由海關總署在核定的海關系統編制總數內調劑,確定調劑解決不了的,可作為海關系統增加的編制,報人事部審定。
三、蕪湖港海關、邊檢、衛檢、動植檢、商檢、海員俱樂部等單位的辦公、業務和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一次性補助三百萬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口岸檢查檢驗單位新增人員的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蕪湖港正式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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