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完善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政策措施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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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政策措施的批覆 國函〔2005〕13號 2005年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完善珠澳跨境工業區 珠海園區政策措施的批覆
國函〔2005〕1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完善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政策措施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充分發揮珠澳跨境工業區區位優勢,促進珠海和澳門經濟發展,同意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下簡稱珠海園區)與境內區外(內地)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區政策,即從境內區外(內地)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實行出口退稅;對珠海園區運往境內區外(內地)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製成品徵稅。 二、珠海園區要按照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要求建設隔離設施及有關監管設施,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運作。 國務院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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