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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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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
國發〔1986〕96號
1986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

國發〔1986〕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目前,糧食作物的秋冬季播種即將開始,為安排好糧食生產,保證明年糧食產量穩定增長和國家必需的商品糧來源,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穩定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一九八七年全國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仍維持一九八六年的一千二百一十五億斤水平。個別地區定購任務突出不合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不減少國務院核定的定購任務前提下適當調整。為了以豐補欠,保證合同定購任務的完成,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定購任務仍按九折包幹,即90%的部分按「倒三七」比例價結算,其餘10%按「議轉平」價結算。

  二、充實合同定購的經濟內容。一九八七年中央專項安排一些化肥、柴油與糧食合同定購掛鉤,每百斤貿易糧撥付優質標準化肥六斤、柴油三斤(上調中央的合同定購糧食,每百斤貿易糧仍撥給優質標準化肥十斤)。各地也要儘可能擠出一部分化肥和柴油用於糧食定購,同中央撥付的部分合在一起確定掛鉤標準,向農民宣布。中央專撥同糧食合同定購掛鉤的化肥和柴油,一律按平價保證供應,不准挪作他用,由各地有關部門印製票證發給農民購買。票證當年有效,允許群眾之間相互調劑。國家對合同定購的糧食發給預購定金,由糧食部門按合同定購糧食價款的20%發放,在農民交糧時扣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業部擬定下達。預購定金主要用於商品糧集中產區和糧食專業戶,不缺少資金的,也可以不發放。

  三、從一九八七糧食年度開始,國家對農民完成合同定購任務外的糧食,實行隨行就市,議價收購,讓農民從多賣議價糧中增加收入。國家彌補平價糧食收支差額所需要的糧食,用「議轉平」的辦法解決。「議轉平」的糧食品種,限於大米、小麥、玉米和主產區調出的大豆。「議轉平」的具體辦法,由商業部、財政部另行下達。

  四、一九八六糧食年度國家委託代購計劃,從秋糧收購開始,除小麥外,可通過議價收購方式完成。向農民議購的價格,每斤貿易糧可在原超購價基礎上加三分錢;市價低於這個水平的,應隨行就市議購。各級糧食部門要嚴格手續制度,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差價款。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五、在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壓縮平價糧食銷售,擴大議價銷售和市場調節範圍,爭取在三、四年內逐步做到合同定購與平價銷售所需要的糧食基本平衡。

  以上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內容,各地要及早向農民宣布,講清糧食合同定購任務既是經濟合同,又是國家任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保證完成。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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