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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鋼材進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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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鋼材進口管理的通知
國發〔1994〕49號
1994年8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完善鋼材進口管理的通知

國發〔199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做好鋼材進口管理工作,是保證今年各項經濟體制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鋼材供需平衡、保證鋼鐵工業正常生產的重要措施。為此,必須對現行鋼材進口管理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並對進口鋼材經營秩序進行整頓。現就完善鋼材進口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進料和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內進口的鋼材外,對其他各種貿易方式進口鋼材實行自動登記制度。從1994年9月15日起,按照國家計委、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特定商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到國家計委授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進口登記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度內用於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進口所需鋼材,海關憑外經貿部門批准的合同驗放,但進口後不得內銷,也不得轉作其他用途。對以進料和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鋼材,仍由海關監管,不得內銷,違者按走私處罰。

  三、經濟特區生產建設等自用鋼材進口和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科技開發區、保稅區及其他享受優惠進口政策的各類開發區建設自用鋼材進口,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申報數審定其年度進口用量,報國家計委、海關總署核定後下達,如原核定數量不夠,還可繼續申報。在核定數量內進口的鋼材由國家計委授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在國內市場銷售,擅自銷售的,由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四、對易貨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進口的鋼材,從1994年9月11日起,改按法定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不再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對9月10日前已簽合同,在11月30日前到貨的,憑有效合同,按原優惠政策辦理。

  五、重新核定鋼材進口經營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開展「三來一補」業務的企業外,鋼材進口經營企業需經外經貿部重新核定(經濟特區鋼材進口經營企業,由特區政府核定後報外經貿部審定),其他任何未經核定的外貿企業不得經營鋼材進口業務。代理鋼材進料加工進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也必須具有外經貿部核准的鋼材進出口經營權。

  六、海關要加強進口鋼材報關的審核、審價和查驗工作。對違反鋼材進口管理辦法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罰。

  七、加強鋼材市場和進出口的監測工作。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貿委、冶金部、內貿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定期協調分析鋼材市場供需情況和進出口動態,擬訂宏觀調控措施,引導企業的市場經營活動。

  八、國務院以前下發的有關文件,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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