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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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6〕44號
2016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的首要任務,是破解城鄉二元結構的根本途徑,是擴內需、調結構的重要抓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適應、把握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強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創造條件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中小城鎮的支持力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二、基本原則

創新機制、擴大覆蓋。創新公共資源配置的體制機制,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就業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使其逐步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精準施策、促進均衡。強化經濟發達地區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綜合考慮戶籍人口、持有居住證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確保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財力不因政策調整而減少,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強化激勵、推動落戶。建立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調動地方政府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積極性,有序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維護權益、消除顧慮。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和自主定居權利,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享有的既有權益,消除農民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為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合法權益的流轉創造條件,實現其權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地方政府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逐步完善並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雜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要按在校學生人數及相關標準核定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中涉及學生政策的轉移支付,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兩免一補」資金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政策。

(二)支持創新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加快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對於居住證持有人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個人按城鎮居民相同標準繳費,各級財政按照參保城鎮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避免重複參保、重複補助。加快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

(三)支持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實施統一規範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做好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等工作。

(四)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就業專項資金時,要充分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問題,將城鎮常住人口和城鎮新增就業人數作為分配因素,並賦予適當權重。縣級財政部門要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支持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中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並享受職業指導、介紹、培訓及技能鑑定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扶持政策。

(五)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中央財政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獎勵資金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並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向吸納跨省(區、市)流動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和中西部中小城鎮傾斜。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建立省(區、市)對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縣級財政部門要將上級獎勵資金統籌用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六)均衡性轉移支付適當考慮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增支因素。中央財政在根據戶籍人口測算分配均衡性轉移支付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區向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需求,並根據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提高和規模增長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確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轉移支付規模和力度不減。省級財政要參照中央做法,在對下分配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時考慮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增支因素,增強縣級政府財政保障能力,鼓勵中西部地區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

(七)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考慮持有居住證人口因素。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辦法,中央和省級財政在測算縣級相關民生支出時,要適當考慮持有居住證人口因素,加強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較大的中西部縣級政府的財力保障。縣級政府要統籌用好資金,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使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八)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城市承載能力。地方政府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要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按照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農業轉移人口通過市場購買或租賃住房,採取多種方式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居住問題。中央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九)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地方政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要通過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相關權益,促進相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要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居住、創業、投資。

(十)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落實東部發達地區和大型、特大型城市的主體責任,引導其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有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中央財政根據其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等因素適當給予獎勵。

四、組織實施

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之一,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儘快部署、狠抓落實。

中央財政要加快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加大轉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績效考核機制,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儘快制定有關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措施。

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並報財政部備案;要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增強省以下各級政府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財政保障能力。

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東部發達地區政府要履行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義務,把推動本地區新型城鎮化、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已進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定居落戶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結合起來,通過加強預算管理,統籌使用自有財力和上級政府轉移支付資金,合理安排預算,優化支出結構,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國務院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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