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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司法系統整頓着裝實施方案報告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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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司法系統整頓着裝實施方案報告的批覆
國函〔1987〕9號
1987年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對司法系統整頓着裝

實施方案報告的批覆

國函〔1987〕9號

司法部:

你部(86)司發辦字第276號《關於司法系統整頓着裝實施方案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勞改、勞教工作幹警着裝問題

(一)勞改、勞教系統擔負管教任務的監獄、勞改隊、勞教所、少管所、出入監隊(含收容站、所)、犯人醫院以及強制留場就業場所的在編幹警,可繼續着裝。

(二)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直屬勞改煤礦建設指揮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勞改勞教局(處、科)等領導機關從事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勞改、勞教單位囚車、警備車專職司機,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着公用警服。

(三)勞改勞教幹部、警察院校的在編干教人員和學生、學員,可根據工作需要情況區別對待:從社會上招收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為便於到勞改、勞教場所實習,可配發冬、夏警服各一套;從勞改勞教單位在編幹警中招收的學員,學制在一年以上的可配發冬、夏警服各一套(原來有警服的不發);在編幹警如帶領學生或學員到勞改、勞教場所實習需臨時穿警服的,可着公用警服。

(四)經批准對外開放的勞改、勞教單位的科級以上在編幹警,按國務院有關規定不再發毛料警服,一律發棉滌警服。

二、關於專職律師和涉外公證人員制裝問題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86〕29號文件規定,專職律師和涉外公證人員不屬統一着裝範圍。但為衣着整齊,考慮到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經正式任命的專職律師和涉外公證人員,可製作冬、夏制服各一套,並配有明顯標誌,供工作時穿用。這些人員一律不得穿着警服。制服式樣不求統一,面料質量要適中。制裝的工料費,自己負擔50%,國家補助50%。

三、關於其他司法行政幹部着裝問題

司法行政部門除勞改、勞教系統按規定着裝的外,其他司法行政人員均不制着統一服裝和警服,凡已借裝或者自行購買警服的,應立即糾正。

請你們按照上述批覆,對司法系統着裝問題認真進行整頓,自行擴大着裝的必須堅決糾正。整頓着裝情況,務於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報告國務院。有關着裝的具體辦法,請商財政部制訂下達。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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