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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外貿合同暫緩徵收印花稅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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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外貿合同暫緩徵收印花稅的批覆
國函〔1989〕53號
1989年8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對外貿合同暫緩徵收

印 花 稅 的 批 復

國函〔1989〕53號

 

經貿部、國家稅務局:

  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征免印花稅問題,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為支持我國外貿事業的發展,國務院同意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兩年,對外貿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其他涉外經濟合同以及外貿公司為收購出口貨源與國內有關企業簽訂合同的征免印花稅,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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