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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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
國發〔1989〕12號
1989年1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對彩色電視機

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

國發〔198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彩色電視機(簡稱彩電,下同)是重要的耐用消費品,目前國內生產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供求矛盾突出,經營渠道混亂,倒買倒賣嚴重。為了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國務院決定對彩電實行專營管理。

彩電專營按照「統一管理,統一銷售」的原則組織實施。現通知如下:

一、彩電專營後的計劃、生產與進口訂貨

(一)彩電的計劃指標,由國家計委統一管理。彩電生產計劃,由機電部負責編制,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審定後,按現行計劃渠道下達到地方政府和生產企業。使用中央外匯安排的彩電生產,擇優選點、擇優安排。國產彩色顯象管由機電部按彩電生產計劃提出分配方案,報國家計委審定,分配時適當照顧所在地區的利益。對彩電及國產彩色顯象管生產所需能源、材料等條件,請各地人民政府按國家計劃給予保證。

(二)彩電散件、關鍵件的進口指標,由國家計委、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根據國家計劃聯合上報,經國務院批准後聯合下達。其進口審查工作,由機電部組織生產企業按國家確定的生產計劃和進口計劃統一填報訂貨卡片,並進行初審;彩電整機的進口計劃由商業部組織編制。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和經貿部根據國家計劃進行集中審批並核發進口許可證(國家專項外匯部分的進口審查,由國家計委會同上述部門辦理)。要嚴格按生產計劃的數量發放進口許可證,不准超發。其它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無權審批彩電整機、散件、關鍵件進口指標和發放進口許可證。

(三)對外訂貨工作,本着集中統一對外談判的原則,採取集中簽約和分頭簽約相結合的辦法,由經貿部會同機電部、商業部辦理。對外簽約公司,由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政府確定,報國家計委備案。其中,中央外匯進口部分,由經貿部家電公司或國家指定的公司對外統一談判,統一簽約。地方外匯進口部分由經貿部家電公司和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與有關省指定的地方進出口公司聯合談判,聯合或分頭簽約(合資企業通過原有渠道進口訂貨),在價格上要服從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抬價搶購。

二、彩電專營後的收購、批發和銷售

(一)使用中央外匯安排生產的彩電,其收購計劃由國家計委、商業部、機電部聯合下達到彩電生產企業,商業部按計劃與企業簽訂合同並組織收購;調撥分配計劃,由商業部根據全國產需情況統一制定,報國家計委審核後由商業部下達。工業生產配套彩電,由機電部編制計劃,報國家計委審定後,納入國家彩電調撥分配計劃,商業部安排供應。使用中央外匯生產的彩電,分配時,除用於獎售儲蓄以外,要重點照顧沒有彩電生產廠點或產量很少的地區和部隊的需要。

(二)使用地方外匯安排生產的彩電(含用國產彩色顯象管裝機部分),其收購調配計劃,由地方計委會同商業、電子工業主管部門聯合制定下達,報國家計委備案,地方商業部門按計劃進行收購、批發,有條件的生產企業也可按分配計劃進行批發;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從事批發業務。

(三)彩電專營零售點的審批標準見附件。各省彩電專營零售點,由所在地計委組織商業、工業、工商管理部門按照審批標準審批。為便於信息反饋和產品質量跟蹤,生產企業現有的銷售、維修網點,符合專營零售點審批標準的應予以保留。全部專營點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專營許可證,並報國家計委備案。非專營單位,一律不准經營彩電,對其庫存彩電,均按專營後的價格銷售,並繳納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

(四)彩電的銷售,各地要按照專營後的統一價格,本着防止轉手倒賣,直接售到用戶的原則,可採取多種方式,如獎勵儲蓄銷售、定向銷售、預售等。具體銷售辦法由省計委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地方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計委備案。專營點向集團單位銷售彩電,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規定。

(五)按規定有權從事彩電外幣(含外匯人民幣)經營業務的單位進口的彩電整機,如在國內市場轉為以人民幣銷售,必須通過彩電專營點經銷,並交納特別消費稅。

三、彩電專營的價格和稅收

(一)國家對彩電價格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定價。彩電價格由機電部、商業部提出初步方案,國家物價局審定,報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計委備案。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專營單位不得抬高價格、價外加價或搭配銷售。

(二)彩電專營後,國家徵收彩電特別消費稅。特別消費稅由生產企業上交中央財政。外匯差價稱為彩電國產化發展基金,目前本着誰出匯誰獲利的原則,中央出匯部分的差價上交中央財政,地方出匯部分的差價交地方財政,企業出匯部分的差價留給企業。隨着彩電生產國產化程度的提高,這部分發展基金,將用於對國產化的獎勵。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都在價外計征。「112」專項按已定辦法執行。徵收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後的產地零售價格和最高限價由國家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商業倒扣和保修費一律按國家規定的產地零售價(不含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計算。特別消費稅的具體徵收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制定;國產化發展基金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制定。

四、特區內的彩電專營管理

(一)特區(包括海南省和深圳、汕頭、珠海、廈門經濟特區)的彩電生產計劃,進口散件、關鍵元器件的指標,均按現行規定由國家計委、機電部、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統一管理、審批。

(二)特區內的彩電按專營後的價格銷售,特區內的彩電專營點,可在充分考慮生產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由當地計委組織有關部門按專營條件重新審查,核發專營許可證。銷往內地的彩電,憑國家進口許可證直接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並通過內地專營點銷售。特區合資企業生產的彩電四分之一交商業部,四分之三留給企業和地方自銷。

五、彩電的出口管理

出口彩電由外貿進出口公司直接向彩電生產企業訂貨,不經過商業環節;為出口彩電而進口的彩色顯象管等關鍵件按進料、來料加工的辦法管理;出口彩電按現行出口退稅辦法退稅;在出一進一的原則下,根據國家出口計劃,用國產14英寸彩管裝機出口,可串換進口同等數量的18英寸或20英寸彩管裝機內銷,內銷部分必須執行專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彩電專營的組織管理

彩電的專營管理工作,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由國家計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彩電專營的有關規定。商業部和機電部要會同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國家專營規定者,取消其專營批發和零售資格,並追究責任。

七、彩電專營管理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試行。

附件:彩色電視機專營零售點審批標準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彩色電視機專營零售點審批標準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專營零售點審批標準。

一、專營零售點的設置原則

彩電專營零售點的設置原則是「合理布局、方便購買、便於管理」。

二、專營零售點的條件

(一)彩電零售企業必須是嚴格執行彩電專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物價和稅收政策、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的國營企業。集體、個體企業不得經營彩電。

(二)經銷彩電時間在二年以上,同生產企業關係密切,質量信息反饋及時,受生產企業和用戶的好評。

(三)具有經銷彩電的固定營業場所和展示場地,能為消費者提供通電試機、當面選購的條件。

(四)有懂得商品知識,能為消費者介紹商品特點和使用常識的營業人員。

(五)具備包修、包換、包退條件,有專門的維修技術人員和設備,能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六)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能保證正常銷售中的資金周轉。

三、專營零售點的審批

(一)專營零售點由各地計委組織商業、工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彩電專營許可證」。

(二)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中,應優先安排一直經營家用電子產品的國營專業商店和有影響的大型百貨商店作為彩電專營零售點;機電部、廣播影視部等系統現有的銷售點,經過審查,合乎專營條件的可予以保留,但不得進行批發。

(三)彩電專營商店應張掛統一的專營標記

四、各專營零售點,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執行彩電專營的有關規定。違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彩電專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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