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加強和完善監管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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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加強和完善監管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8〕80號
1998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

船舶加強和完善監管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8〕8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加強和完善對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監管的請示》(粵府〔1998〕5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和完善深圳大鏟島、三門島,珠海桂山島、灣仔的海關監管點,負責監管進出珠江水域和珠江口以東、以西沿海運營的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並辦理海關關封和艙單確認手續,根據需要對貨物加封。海關要實行每日24小時作業,船舶隨到隨辦,提供高效、快捷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無特殊原因,對船舶所載貨物不開箱檢查。

二、原則同意組建海關直升飛機緝私大隊和內河緝私巡邏隊,採用計算機聯網管理系統及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實行重點船舶、重點貨物的重點巡查和控制,切實加強監管和緝私工作。

三、上述出入境海關監管點不屬正式對外開放口岸,口岸其他檢查檢驗和港監部門一律不在此設點,不對船舶、貨物進行檢查。對已經海關製發關封的船舶,其他執法部門不得在正常航行途中攔截檢查。

四、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加強綜合治理。海關在工作中要與口岸其他檢查檢驗部門加強聯繫配合,及時處理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沿海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主管部門、船公司、港口碼頭公司等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認真審批、監督和加強管理,對違規運輸、裝卸走私貨物者要依法嚴懲。

五、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對外公布,並組織實施。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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