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問題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對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 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問題的指示 1956年7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1986年7月25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布失效 |
今年一月間,全國各地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達到了高潮,資本主義企業實行了實行業的公私合營,個體勞動者的企業實現了各種不同程度的合作化。到目前為止,參加社會主義改造的人數,約占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的80%。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由資本主義的、個體的生產經營制度轉變為公私合營的、合作化的生產經營制度,這是生產關係的一種根本變化,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偉大勝利。這次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大體是正常的,各地生產和經營都正常地進行,並且在不斷地改進。但也有不少地區會發生過某些混亂現象。在這個改造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現在國務院就目前需要更解決的若干問題,作如下的指示:
一、對於小商販業務安排問題:
第一、對於沒有參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營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販,應當在自願的原則下,根據當地情況,逐步地、分期地、分行分業地把他們組成分散經營、各負盈虧的合作小組。這種合作小組不但適用於商業的各個行業,同時也適用於飲食業和服務性的行業。在步驟上,應當先從困難行業和困難戶着手,逐步擴大。
第二、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應當在國營商店、供銷合作社商店、合營商店中指定一個店作為每個合作小組的批發店,在業務上領導合作小組。這個批發店對合作小組的任務是:負責供應貨源;代向銀行借款,解決資金困難;匯集小組成員的應繳稅款,代向稅局交納。合作小組的稅款今後應當嚴格實行一年不變的定期定額的收稅辦法。批發店的開支,全部由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負擔,不由合作小組負擔。
第三、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合營商店、合作商店之間,在商品的銷售上,應當適當分工。有一些商品,應當主要分配給合作小組。有些商品的批零差價,應當擴大。
第四、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應當負起責任,按照各地小商販不同的收入情況,區別小商販中依靠商業為主要收入或者以商業為輔助收入的不同對象,必須負責做到使各地各類小商販都能獲得必需的收入。
第五、在實行上述辦法以後,一個地方和一個行業中,如果仍有困難,可以由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吸收一部分,合併一部分,或者向外地遷移一部分,以便把小商販完全安排下來。
二、關於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合作商店方面的問題:
第一、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社員的收入不應當比參加合作社以前的勞動收入降低,應當在改善生產經營的基礎上,努力做到比合作化以前的勞動收入有所增加。合作商店成員的工資,比國營商店和供銷社商店高的不降低,低的應當逐步地適當地提高。為了保證上述各類合作企業成員的勞動收入不降低,每月先開支工資,然後根據剩下的盈餘多少,再定公積金的數量。
第二、上述合作企業的成員,如果因為參加了合作企業,收入減少,生活困難,要求退出合作企業的,應當批准他們退出,但是絕對不準強迫他們退出。退出的時候,他們的股份包括生產資料和現金應當退還。
第三、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產品,當地產當地銷的可以自銷,但在價格上要服從市場管理;遠銷的由國營商業或供銷合作社選購,或者由生產合作社自銷。手工業合作社所用的原料,經過當地政府批准可以自購,但不准抬價搶購;所需外來的原料,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應當積極供應。各地必須把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產、供、銷計劃,納入地方工業計劃之內。
第四、運輸合作社的組織形式,不要強求一律。不要勉強組織木帆船、大車等工具不分紅的合作社。已經組成了工具不分紅的運輸合作社,如果社員要求工具分紅,應當改變為工具分紅。適應社員的要求,也可以組成統一分配貨源、統一運價、統一調配同時又有公共積累的合作小組。
三、適當解決小業主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第一、原來是家廠不分、家店不分的私營企業的房屋,在實行公私合營以後,應當根據業主提出的意見處理。凡家廠相連、家店相連的房屋,如果是由業主租入的,應當由合營企業續租;如果是業主所有的,則除原有鋪面、廠房、棧房應當清產核資,成為合營企業的資財以外,其餘房屋都應當歸業主所有。如果鋪面已歸原業主,不再變動。
第二、小業主中間,缺乏勞動力依靠生產工具為生的車主、船主,當他們的車輛船隻參加合作社以後,必須吸收他們到企業內加以適當安排。小業主的汽車調到外地的時候,一般是人隨車走,由所在地的交通部門安排;如果本人不能去外地,則由當地交通部門按其過去收入狀況,負責安排。
第三、小業主企業資財的處理辦法:小業主的企業參加公私合營企業的,或者改變為國營企業的(如糧食店、肉店等等),他們的資財都按定息辦法處理。小業主的企業參加合作商店的,依照全國供銷合作社對合作商店所規定的辦法,按股金分紅。有些合作商店,已經實行定息,可以不變。小業主加入了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或者運輸合作社,如果他們投入的資財超過了應交的定額股金,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或者運輸合作社又無力償還他們超過應當交納股金部分的資財,那麼可以把超過股金部分的資財採取作價、存社、付息的辦法。
第四、小業主可以擔任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的理事監事和社內的其它領導職務。他們的工資,應當按照技術標準來評定,不應當被歧視。鼓勵有技術的手工業小業主帶徒弟,應當給他們適當的酬勞金。
四、公私合營企業的私股定息問題和公私關係問題:
第一、全國公私合營企業的定息戶,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餘戶虧損戶、不分地區、不分行業、不分老合營新合營,統一規定為年息5厘,即年息5%。個別需要提高息率的企業,可以超過5厘。過去早已採取定息辦法的公私合營企業,如果它們的息率超過5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5厘,提高到5厘。本年七、八月間,應當發給1956年度的第一、第二兩季的私股利息。
第二、工商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經常召集合營企業的公股代表和私股代表分別舉行會議,有時,也應當召集公私雙方代表在一起舉行會議,收集意見,進行教育,解決他們在處理公私關係中所遇到的困難。為了使上級業務部門規定的業務方針、政策和辦法,都能為公私雙方有關人員所熟悉,業務部門應當負責下達這些方針、政策和辦法,並且儘可能地把它們的要點,在報紙上公布。
第三、中央和省市兩級的工商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分別定期邀集當地工商聯、同業公會、民建會的負責人員舉行座談會,就公私關係中各個方面的有關問題交換意見。待中央和省市兩級座談會廣泛推行並且取得經驗以後,再逐漸把這種座談會推行到縣城集鎮。
第四、在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廣泛吸收有經驗的國營企業的領導人員、職工、店員和私方人員組成各行各業的業務改進委員會,改進業務工作。
五、職工和私方人員的工資福利問題:
第一、全行業合營以後的公私合營企業中職工的工資和私方人員的工資,高於當地相當國營企業工資標準的,不降低。低於當地國營企業工資標準的,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企業的條件,分期地逐步增加,中央和地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今年8月工資改革會議上提出方案,經過批准後予以實行。國務院已經決定,上述公私合營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不問在那個月份實行,新定計時工資標準高於現行工資的部分,一律從1956年7月1日起補發。
第二、公私合營企業中的生產安全設備和衛生設備,應當逐步加以改進。
第三、公私合營企業中的職工,目前尚未實行勞動保險的,應當由所在企業解決他們的疾病醫療費用和病假期內的工資。私方人員由於疾病醫療而引起的困難,應當加以幫助。企業核定資財的時候,本人股金在2,000元以下的私方人員,本人疾病治療和病假期內的工資支付辦法,都按照所在企業職工的待過辦理。企業核定資財後,本人股金雖然超過了2,000元,只要確有困難,不論他的股金有多少,也可以參照所在企業職工的待遇辦理。現在私方人員的疾病醫療和病假期內的工資支付辦法,已經按照職工待遇辦理的,不改變。公私合營企業原來設有醫務所的,應當像對待職工一樣准許私方人員去醫治。
六、企業改組和人事安排問題:
第一、企業改組工作,必須慎重地進行。業務部門應當同私方人員和職工共同協商擬出改組方案,不受時間的限制,分期分批地進行改組。今年春天社會主義改造高潮的時候,如果那些工廠、作坊、商業、運輸行業合併得太多了的,或者統一計算盈虧的單位太大了的,應當有準備地加以適當調整。使企業的組織形式,適合於生產經營的需要。
第二、為了克服工商業中原來供銷關係和協作關係方面人為地割裂的現象,國務院第四辦公室和第五辦公室,應當對某些工業企業、某些手工業企業、某些商業企業間的隸屬關係重行規劃,根據生產和經營的習慣和幾個月來的經驗,定出調整方案,使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關係,適合於生產經營,便利於人民的消費。國務院第七辦公室應當對農村手工業者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關係,農村手工業副業同城鎮手工業合作社之間的關係,研究出一種適當的解決方案,使它既有利於農村手工業者,又有利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既能發展農村的手工業副業生產,又不妨害城鎮手工業合作社的生產和社員生活。
第三、對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時候的所有在職人員,都應當根據量才錄用、適當照顧的原則,加以安排。合作商店、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成員的家屬,小業主的家屬,如果她們過去都是企業的輔助勞動,那麼,應當繼續吸收她們為企業的輔助勞動或者作其它的適當安排。各地合營企業的人事安排方案,可以先由工商聯、同業公會和私方人員提出意見,再由有關業務部門審查批准。過去有些企業對私方人員的人事安排,如果有不妥當的地方,應當進行檢查,加以調整。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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