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將鄱陽湖沿湖11縣列為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將鄱陽湖沿湖11縣列為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的批覆
國函〔1996〕74號
1996年9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將鄱陽湖沿湖

11縣列為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的批覆

國函〔1996〕74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農業部: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要求批准鄱陽湖公司帶農戶開發區列為國家農村改革試驗區系列的請示》(贛府〔1995〕21號)和農業部《關於將鄱陽湖綜合改革開發試驗區列入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序列的請示》(農發〔1996〕9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鄱陽湖沿湖11縣,即永修縣、德安縣、星子縣、九江縣、湖口縣、都昌縣、波陽縣、餘干縣、進賢縣、新建縣、南昌縣列為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試驗的主題為:湖區資源產業化開發綜合改革。試驗區工作經費由地方政府解決。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試驗方案,切實加強對試驗區工作的領導,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農業要加強協調和指導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推廣試驗成果。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