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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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通知
國發〔1991〕5號
1991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

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通知

國發〔199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總部:

有色金屬礦產對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其中鎢、錫、銻、離子型稀土是我國的優勢礦產,在世界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近年來大量的集體、個體(含聯戶)採礦者,對正在開採的全民所有制礦山、國家規劃礦區和勘探區內的有色金屬和離子型稀土礦產資源亂采濫挖,甚至盜竊、哄搶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礦產品及其設備器材,破壞生產設施,使國家的礦產資源受到嚴重破壞,地質單位的探礦權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採礦權受到嚴重侵犯,勘查礦區和礦山企業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受到嚴重干擾,礦山的安全生產受到嚴重威脅,流通秩序混亂,走私販私猖獗,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國家的寶貴資源,推動礦業秩序的治理整頓,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從開採、選冶、加工到市場銷售、出口等各個環節,實行有計劃的統一管理。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產分別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和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協助國家計委做好分管礦產資源開發的中長期規劃和礦區規劃,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按照先中央後地方的原則,開辦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不適於開辦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零星分散資源,允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採;禁止個體(含聯戶)開採。

二、國家禁止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與外資合作、合資開採離子型稀土礦產。未經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人員進入離子型稀土礦區,或向其提供礦山的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三、凡開採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或以開採這些礦產為主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需經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審查批准。憑批准文件,按《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開辦礦山企業審批手續。向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頒發採礦許可證,按照《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的規定辦理;向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頒發採礦許可證,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辦理。

對本通知下發前開辦的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產的礦山企業要進行清理整頓。符合辦礦條件,有合法採礦許可證的,分別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和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補辦審批手續後,原採礦許可證有效,可繼續開採;不符合辦礦條件的,應區別不同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限期整頓或令其停止開採。上述工作要在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完成。對已持有採礦許可證的個體(含聯戶)採礦者,由縣人民政府和原批准單位會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清理,由原發證機關限期收回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於無證開採者,立即取締。

四、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和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分別制定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的礦產品、冶煉產品及鎢加工(含硬質合金)產品的生產總量計劃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量計劃,並組織實施。

凡從事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產品冶煉及鎢加工(含硬質合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須分別經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和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審查批准,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批准文件及有關規定頒發生產許可證。

國家禁止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個體(含聯戶)從事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產品的冶煉及鎢加工(含硬質合金)。已開辦的冶煉、加工廠,由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限期予以關閉,由原發證機關收回營業執照。

五、鎢、錫、銻礦產品及其冶煉產品(指鎢精礦、低度鎢、鎢酸、仲鎢酸氨、鎢酸鈉、鎢粉、鎢鐵、三氧化鎢、碳化鎢、蘭鎢、錫精礦、精錫、焊錫、銻精礦、硫化銻、精銻、氧化銻及其他銻品)和離子型稀土礦產品,分別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購單位,實行統一收購。

鎢、錫、銻礦產品及冶煉產品的國內銷售,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統一管理。離子型稀土礦產品的國內銷售,由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制定指令性計劃,統一管理。嚴禁自由買賣。

開採其他礦產資源為主的礦山企業,對共生、伴生的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要綜合開採,合理利用,其礦產品應向指定的收購單位銷售。

上列礦產品及其冶煉產品均作為一類出口商品管理,由經貿部會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制定出口計劃,指定出口單位,並制定出口管理辦法。出口計劃報國家計委批准後由經貿部下達。出口許可證由經貿部根據出口計劃按有關規定發放。嚴禁計劃外出口,嚴厲打擊走私販私活動。

六、加強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產的主要礦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公安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設立派駐的公安機構,保護國家的礦產資源,維護礦區的社會治安秩序。礦山企業要切實加強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七、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以上各條立即制定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對目前仍然存在礦業糾紛的礦區,地方人民政府要繼續抓好治理整頓,切實保障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主體地位,保障已取得合法採礦權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於《礦產資源法》公布後進入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單位,要限期無條件撤出;《礦產資源法》公布前進入的,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或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決定是否保留。要做好相應的定點劃界、發放採礦許可證的工作。要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做好善後工作。

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產的主要礦區,由國務院組織工作組進行執法大檢查,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貫徹本通知的精神,搞好治理整頓,嚴肅查處大案、要案,堅決煞住亂采濫挖的歪風。

八、解放軍、武警、司法部門開辦的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及冶煉企業,由軍礦主管部門、武警總部和司法部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審批領證手續,搞好礦山秩序的治理整頓。其生產計劃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計劃。

九、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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