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4〕11號 2004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4〕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魯政發〔2002〕8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二、山東省是海洋大省,沿海地區人口密集,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強度較大。要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始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實現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區劃》是科學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據。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填海、圍海及開採海砂等用海活動的管理,防止對海域、海島和海岸的破壞性利用。要依據《區劃》審批海域使用項目,重點保證港口航運、油氣勘探開發的用海需要,合理安排濱海城市旅遊用海。 四、嚴格施行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必須依據《區劃》,審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要加強對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固體廢物的管理。對陸源污染物應實行減排防治後排放,並根據《區劃》選擇排污口位置,逐步實行深海離岸排放。 五、依據《區劃》,儘快完成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的修編工作。修編《區劃》要經過法定程序,通過科學論證,做到切實可行。 你省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區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區劃目標的實現。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區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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