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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山西省地方煤炭自營出口權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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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山西省地方煤炭自營出口權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75號
1992年7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山西省地方煤炭

自營出口權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75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請我省地方煤出口成交權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八五」期間後三年,每年從國家計劃出口的山西地方煤炭中劃出二百萬噸,由你省煤炭進出口公司自營出口。你省應接受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的價格協調,並要保證完成國家煤炭出口計劃。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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