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的評級、醫療、福利、學習和工商業聯合會經費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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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的評級、醫療、福利、學習和工商業聯合會經費問題的通知
1957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五七年/第8號

文件

  一、目前全國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包括同業公會機關幹部和勤雜人員,根據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材料,約有四萬人。幾年來,他們的政治覺悟一般有所提高,在黨政領導下做了不少工作,對社會主義事業起了積極作用。

  但是到目前為止,大部分地區(特別是縣、鎮)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在政治待遇和物質待遇上,還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現象:有的不能參加有關的會議,有的得不到應有的學習機會;有的尚未評定工資級別,工資從未調整,甚至調到其它部門工作要經過試用或降職降薪;醫療、福利等問題也未得到解決。這些不正常的現象,對於進一步提高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工作的積極性,是不利的,需要加以解決。

  應當認識,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是國家幹部的一部分,對他們的政治待過和物質待遇應當同國家幹部一視同仁。為此,特對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有關評定工資級別、醫療、福利和學習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評定工資級別問題:

  1.凡未進行評級的,均須在當地工資改革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參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方案的通知,根據當地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本身情況,參照其它同級人民團體幹部的級別,進行評定。

  2.已經評級的,在這次工資改革中,應當參照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關於升級問題的規定辦理。

  (二)關於醫療、福利問題:

  1.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工作人員的醫療問題,應當按照衛生部1956年10月30日(56)衛醫字第552號通知的辦法辦理。所需的醫療費用,列入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經費內開支。

  2.由各級工商業聯合會行政費中,按各該級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工資總額撥出3%作為福利費,以解決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以及其它必要的福利費用。

  關於縣級以下工商業聯合會工作人員的福利費,為了適當地解決他們的困難,應當按照1956年9月14日國務院人事局(56)國人事字第2772號的通知,由所在地的縣人民委員會統一掌管,合併使用。

  (三)關於學習問題: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幹部應當同國家幹部一樣享有同等的學習政治理論和文化的機會;對於他們的學習,各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加以領導。

  對於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勤雜人員的評定工資級別、醫療、福利和學習等問題,也應當參照上述原則適當處理。

  二、目前有些地區工商業聯合會在徵收會費上有困難,尤其縣工商業聯合會的困難更大。為改變這種情況,根據1955年5月5日國務院關於工商業聯合會經費負擔辦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各地國營企業和合作社所負擔該地工商業聯合會經費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則不予改變;原規定由私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所負擔的其餘部分,在全行業合營以後,除個別尚系私營的企業仍舊繼續自行繳納會費外,便應當由公私合營企業負擔;有專業公司的行業由該專業公司統一繳納,沒有專業公司的行業由各企業直接向工商業聯合會繳納。各類企業必須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以保證工商業聯合會的經費開支。

  至於它們對工商業聯合會經費所負擔的具體比例,請各級人民委員會統一掌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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