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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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
1956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幾年來,政府根據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生活的方針,相當地提高了職工的工資水平;同時,按地區和部門進行過一次或者幾次的工資改革,初步地建立了按勞取酬的工資制度。這對於鼓勵職工提高業務技術水平,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工資的提高在年度之間存在着不平衡現象,1953年以前提高較快,1954年和1955年則由於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的工資標準沒有調整,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獎勵、津貼制度後合理的獎勵、津貼制度沒有及時建立,對職工的升級控制過緊,以及某些企業和工程單位有停工窩工現象,因而上述這些部門職工的平均工資提高的速度較慢,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不相適應,加之副食品的價格有些上漲,以致一部分職工的實際工資還有降低,這是政府工資工作的一個嚴重的缺點。在以往的工資改革中,對於舊的工資制度遺留下來的不合理的因素還沒有完全克服;並且隨着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變化,又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以致在目前工資制度中還有不少不符合按勞取酬原則和不符合生產發展需要的現象,特別是平均主義現象還相當嚴重。這種情況必須努力克服。

目前全國職工建設社會主義的熱潮正在不斷地高漲,為了更好地鼓勵職工提高業務技術水平,鞏固和提高職工的勞動熱情,進一步開展先進生產者運動,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前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偉大任務,國務院現在決定適當地提高工資水平,並且在這個條件下,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對企業(包括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企業、全行業公私合營前的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的工資制度,進行進一步改革。凡是這次進行工資改革的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一律從1956年4月1日起實行新的工資標準。

二、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和當前的政治經濟任務,根據職工工資的提高必須與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適應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又必須超過工資提高的速度的原則,確定1956年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職工的平均工資提高14.5%(如包括1956年新增人員在內,則為13%左右)。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和國家工業化的政策以及現在的工資情況,在這次工資改革中,對於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應該有較多的提高,對於現行工資待遇比較低的小學教職員、供銷合作社工作人員和鄉幹部的工資,也應該有較多的提高;同時,對現行工資水平較高的沿海城市和其他地區某些單位的工資,一般地也應該稍有提高。

三、在這次工資改革中,應該採取和實行如下措施:

1.取消工資分制度和物價津貼制度。實行直接用貨幣規定工資標準的制度,以消除工資分和物價津貼給工資制度帶來的不合理現象,並且簡化工資計算手續,便於企業推行經濟核算制度。根據各地區發展生產的需要、物價生活水平和現實工資狀況,規定不同的貨幣工資標準。對於物價高的地區為了避免出現過高的工資標準,可以採取在工資標準以外另加生活費補貼的辦法。生活費補貼應該隨着物價的調整而調整。

2.改進工人的工資等級制度,使熟練勞動和不熟練勞動,繁重勞動和輕易勞動,在工資標準上有比較明顯的差別。適當地擴大高等級工人和低等級工人之間工資標準的差額;做到高溫工作工人的工資標準高於常溫工作工人的工資標準,井下工作工人的工資標準高幹井上工作工人的工資標準,計件工資標準高於計時工資標準,以克服工資待遇上的平均主義現象。同時,為了使工人的工資等級制度更加合理,各產業部門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修訂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嚴格地按照技術等級標準進行考工升級,使升級成為一種正常的制度。

3.改進企業職員和技術人員的工資制度。企業職員和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應該根據他們所擔任的職務進行統一規定。每個職務的工資可以分為若干等級,高一級職務和低一級職務的工資等級線,可以交叉。對於技術人員,除了按照他們所擔任的職務評定工資以外,對其中技術水平較高的,應該加發技術津貼;對企業有重要貢獻的高級技術人員,應該加發特定津貼,務使他們的工資收入有較多地增加。有些高級技術人員的現行工資標準高於新定職務工資標準的,可以給他們單獨規定工資,使他們的工資仍然有所增加。對於某些地區和某些產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如果目前按職務統一規定工資標準確有困難的時候,可以單獨規定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但是必須注意與實行職務工資的同類技術人員之間的工資水平適當平衡,不能差別過大。

對於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有重要貢獻的高級科學技術人員及其他高級知識分子,除了按照他們的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以外,也應該加發特定津貼。

4.推廣和改進計件工資制。各產業都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計件工資制的計劃和統一的計件工資規程,凡是能夠計件的工作,應該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實行計件工資制。同時,必須建立並且健全定期(一般為一年)審查和修改定額的制度,保證定額具有技術根據和比較先進的水平。實行計件工資標準的時候,應該由低到高,逐漸增加,並且必須同時修改落後的定額。

5.改進企業獎勵工資制度。各主管部門應該根據生產的需要制定統一的獎勵辦法,積極建立和改進新產品試製、節約原材料、節約燃料或者電力、提高產品質量以及超額完成任務等獎勵制度。

6.改進津貼制度。審查現有的各種津貼辦法,克服目前津貼方面存在的混亂現象,建立和健全生產上必需的津貼制度。各部門、各地區應該按照他們主管的業務範圍在1956年內分別提出改進津貼制度的方案,報告國務院批准實行,

四、地方國營企業的工人和職員的工資標準和工資制度,應該根據企業的規模、設備、技術水平和現在的工資情況等條件,參照中央國營企業的工人和職員的工資標準和工資制度制定。上述條件與當地同類性質的中央國營企業大致相同的,可以採用中央國營企業的工人和職員的工資標準;條件差於同類性質的中央國營企業的,其工資標準應該低於中央國營企業。

對於裝卸工人和企業勤雜人員的工資改革方案,由各主管部門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統一平衡後實行。

在全行業公私合營以前實行了公私合營的企業,一般的應該與國營企業同時進行工資改革,使它們的工資標準和工資制度與同一地區性質相同、規模相近的國營企業大致相同;現行工資標準高於當地同類性質國營企業的,一律不予降低。在全行業公私合營以後實行公私合營的企業和由私營直接轉為國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由中央主管部門在今年下半年召開會議,研究和提出調整和改革方案,報告國務院批准實行。

五、為了保證這次提高工資後職工的實際收入確實得到應有的增加,生活確實得到應有的改善,在工資改革的同時,還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商業部門及城市和工礦區的人民委員會,應該切實做好城市和工礦區的消費品特別是副食品的生產和供應工作,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也應該重視這個工作,某些偏僻地區的工礦企業應該在可能條件下增設生活供應機構;2.各企業應該積極改善勞動組織,力求減少生產中的停工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窩工現象;3.合理地使用企業獎勵基金、醫藥費、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險基金,使這些費用對於改善職工生活發揮更大的作用。

各產業、各地區必須力求完成和超額完成提高勞動生產率計劃、降低成本計劃和上繳利潤計劃,以保證國家積累的不斷增加,為擴大再生產、增強國家的經濟力量和進一步改善職工生活創造更加可靠的物質基礎。

六、工資問題是關聯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廣大工人職員的物質福利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國務院各部門、各級人民委員會都應該特別予以重視,加強對工資工作的經常領導,健全工資工作機構。當前首要的任務是大力做好這次工資改革工作,達到進一步發揮工資的物質鼓勵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不斷高漲和逐步改善職工生活的目的。

國 務 院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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