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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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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0〕55號
1990年9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家專項糧食

儲備制度的決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國發〔1990〕55號

  今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的一系列指示,糧食生產形勢很好,夏糧和早稻產量都超過去年,秋糧也豐收在望。為了解決主產區農民賣糧難問題,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當前必須加強糧食收購,把農民需要出售的餘糧收購起來,以促進糧食生產持續穩定發展;建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增強宏觀調控能力,搞好豐歉調劑,保證糧食市場供應和糧價的基本穩定。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購銷工作的決定,把糧食收購當做一件大事來抓。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必須保證完成,同時,要敞開收購議價糧,滿足農民出售餘糧的要求。各地要採取措施,讓農民留足口糧、種籽和飼料,不要購過頭糧,以保證農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要切實組織好收購資金,及時保證資金供應,決不允許截留挪用。

 二、各地向農民收購議價糧,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保護價格,避免穀賤傷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向農民宣布分品種的保護價格,出安民告示,農民早出售或晚出售,國家都按不低於宣布的保護價格收購,以穩定農民情緒,避免賣糧一擁而上。必須強調,這是一項重要政策,各地必須堅決執行。

  三、建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制度,重點照顧糧食調出省和地區。國務院確定,本年度專項糧食儲備計劃為一百七十五~二百二十五億公斤。這部分糧食的統購價與結算價之間的差價貸款,由中央財政貼息。具體計劃和辦法,由商業部、財政部制定下達。各地轉作專項儲備的糧食,必須是今年從農民手裡收購的新糧,堅決禁止從庫存陳糧中劃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地區的糧食儲備,並將計劃報國家專項糧食儲備領導小組和商業部。

   四、認真解決好糧食儲存問題。各地要通過建、修、租、買等多種途徑解決糧食倉容不足的困難。當前要大力抓好糧食倉庫建設。今年已經安排的建倉計劃,各地要保證按期完成,儘快投入使用。為了解決秋糧收購緊急需要,國務院決定再增撥二億元,用於修建糧食倉庫。各地也要擠出一部分資金,用於糧食倉庫建設。凡是糧食倉庫被占用的地方,要迅速整理收回,用於存糧。糧食部門臨時租用倉庫和場地,有關部門要予以支持。建倉和露天儲存所需的物資器材,物資、商業部門要保證供應。各地露天存放的糧食,一定要嚴格責任制,加強檢查,防止發生壞糧事故。

  五、加強專項糧食儲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統籌解決國家專項糧食儲備的有關問題。由國務委員陳俊生同志任組長,劉仲藜、郭振乾、白美清同志任副組長,國家計委陳光健、財政部張佑才、農業部陳耀邦、商業部何濟海、經貿部谷永江、工商銀行劉廷煥、農業銀行林中傑、物價局馬凱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日常工作由白美清同志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業部。

  六、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糧食儲備局,負責國家糧食儲備的管理工作。國家糧食儲備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由商業部代管。

  七、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糧權在國務院,各地必須服從統一調度,未經批准,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擅自動用。要建立專項統計、定期報告制度,以便及時掌握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國 務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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