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 國發〔2017〕48號 2017年10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調查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17年起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目的和意義
土地調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查實查清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當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健全土地調查、監測和統計制度,強化土地資源信息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夯實自然資源調查基礎和推進統一確權登記的重要舉措;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宏觀調控、推進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撐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國土資源管理服務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是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國土資源的基本前提。
二、調查對象和內容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對象是我國陸地國土。調查內容為: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永久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永久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三、調查時間安排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以2019年12月31日為標準時點。
2017年第四季度開展準備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完成調查方案編制、技術規範制訂以及試點、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組織開展實地調查和數據庫建設。
2019年下半年,完成調查成果整理、數據更新、成果匯交,匯總形成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數據。
2020年,匯總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形成調查數據庫及管理系統,完成調查工作驗收、成果發布等。
四、調查組織實施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工作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調查。
為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解決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負責調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調查業務指導和檢查方面的工作,由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涉及調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協調;涉及數據統計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統計局負責處理。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調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調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五、調查經費保障
本次土地調查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承擔的工作任務分擔。各地要多方籌措,統籌安排,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保證土地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六、調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強對承擔調查任務的調查隊伍的監管和對調查人員的培訓。各級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時報送調查數據,確保調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弄虛作假和篡改調查數據。調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級匯總上報。調查中所獲得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必須嚴格保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全面深入宣傳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為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附件: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國務院
2017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組 長:張高麗 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姜大明 國土資源部部長
丁向陽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林念修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宮蒲光 民政部副部長
劉 偉 財政部副部長
王廣華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趙英民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黃 艷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周學文 水利部副部長
屈冬玉 農業部副部長
李曉超 國家統計局副局長
李樹銘 國家林業局副局長
石青峰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
李維森 國家測繪地信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兼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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