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
國發〔201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1月23日
官方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國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為社會提供全面準確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範圍和內容

普查範圍: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區域以外的全國所有陸地國土(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

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設置標準規範的地名標誌,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數據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三、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普查標準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搜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區的普查和各級檢查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實際統籌安排所轄相關縣(市、區、旗)的普查和檢查驗收,既可同時開展,也可分期分批進行。具體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三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報、匯總工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用。

四、組織實施

此次地名普查範圍大、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技術要求高,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成立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統一的實施方案、工作規程和普查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

普查工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協調,確保普查任務順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工作規程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附件: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
2014年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編輯]

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 長:王 勇  國務委員
  副組長:李立國  民政部部長
      閻京華  國務院機關黨組紀檢組組長
      宮蒲光  民政部副部長
      乙曉光  總參謀長助理
  成 員:杜 鷹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魯 昕  教育部副部長
      尚 冰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陳改戶  國家民委副主任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王保安  財政部副部長
      胡存智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唐 凱  住房城鄉建設部總規劃師
      翁孟勇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矯 勇  水利部副部長
      楊志今  文化部副部長
      孫志剛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李 強  統計局副局長
      印 紅  林業局副局長
      王志發  旅遊局副局長
      蔣堅永  宗教局副局長
      劉 琦  能源局副局長
      閔宜仁  測繪地信局副局長
      傅選義  鐵路局副局長
      周來振  民航局副局長
      顧玉才  文物局副局長
      田 嘉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黨組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長宮蒲光兼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