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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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國家文物局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準備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國發〔2023〕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3年10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情況,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國務院決定於2023年11月起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編輯]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總體目標。建立國家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建立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二、普查範圍和內容[編輯]

普查範圍是我國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時間安排[編輯]

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確定技術標準和規範,開發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開展培訓、試點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國家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組織實施[編輯]

為加強對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普查總體方案,不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自然資源部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中央宣傳部、國家文物局負責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充分考慮基層實際情況,組織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等,系統謀劃、統籌推進。要按照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制實施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接受對口支援、定點幫扶的地區,可將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有關任務納入對口支援、定點幫扶內容。

各地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普查隊伍,聘用人員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保留,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文物普查工作由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文物普查工作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實施。

五、經費保障[編輯]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六、普查質量管理[編輯]

國家文物局統一負責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普查質量控制,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嚴肅普查紀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

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國務院
2023年10月22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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