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發〔2021〕24號 2021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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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特別是部分地方主動對標國際先進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取得明顯成效,對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優化、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發揮了較好的示範帶動作用。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瞄準最高標準、最高水平開展先行先試,加快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營商環境制度體系,持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編輯](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統籌發展和安全,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賦予有條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權,對標國際一流水平,聚焦市場主體關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一體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進全鏈條優化審批、全過程公正監管、全周期提升服務,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促進營商環境邁向更高水平,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更好穩定市場預期,保持經濟平穩運行。
(二)試點範圍。綜合考慮經濟體量、市場主體數量、改革基礎條件等,選擇部分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首批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強化創新試點同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聯動,具備條件的創新試點舉措經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後在全國範圍推開。
(三)主要目標。經過三至五年的創新試點,試點城市營商環境國際競爭力躍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範圍內集聚和配置各類資源要素能力明顯增強,市場主體活躍度和發展質量顯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形成一系列可複製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為全國營商環境建設作出重要示範。
二、重點任務
[編輯](四)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礙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體制機制障礙。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推進「一照多址」、「一證多址」等改革,便利企業擴大經營規模。清理對企業跨區域經營、遷移設置的不合理條件,全面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要求企業在特定區域註冊的規定。着力破除招投標、政府採購等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探索企業生產經營高頻辦理的許可證件、資質資格等跨區域互認通用。
(五)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範高效的市場主體准入和退出機制。進一步提升市場主體名稱登記、信息變更、銀行開戶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場准入評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場准入方面對市場主體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置的不合理條件。推行企業年報「多報合一」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全面實施簡易註銷,建立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推行破產預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破產重整信用修復機制,允許債權人等推薦選任破產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聯動機制,提高市場重組、出清的質量和效率。
(六)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在土地供應前開展相關評估工作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併交付用地單位。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避免重複評價。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清理審批中存在的「體外循環」、「隱性審批」等行為。推動分階段整合規劃、土地、房產、交通、綠化、人防等測繪測量事項,優化聯合驗收實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在民用建築工程領域推進和完善建築師負責制。
(七)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完善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機制,探索適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需要的准入准營標準,提升市場主體創新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圖面向智能網聯汽車開放使用。推進區塊鏈技術在政務服務、民生服務、物流、會計等領域探索應用。探索對食品自動製售設備等新業態發放經營許可。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探索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制。
(八)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高標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加快推動「單一窗口」服務功能由口岸通關向口岸物流、貿易服務等全鏈條拓展,推進全流程作業無紙化。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動與東亞地區主要貿易夥伴口岸間相關單證聯網核查。推進區域通關便利化協作,探索開展粵港澳大灣區「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進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信息對接共享,實現運力信息可查、貨物全程實時追蹤,提升多式聯運便利化水平。在有條件的港口推進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和出口貨物「抵港直裝」。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
(九)優化外商投資和國際人才服務管理。加強涉外商事法律服務,建設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為國際商事糾紛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紛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認定標準。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風險可控的領域,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對部分需持證上崗的職業,允許取得境外相應職業資格或公認的國際專業組織認證的國際人才,經能力水平認定或有關部門備案後上崗,並加強執業行為監管。研究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評價體系。持續提升政府門戶網站國際版服務水平,方便外籍人員及時準確了解投資、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將更多涉外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網通辦」。
(十)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同等對待,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建立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定期公布審查結果。着力清理取消企業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投標、政府採購、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化待遇,防止濫用行政權力通過劃分企業等級、增設證明事項、設立項目庫、註冊、認證、認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健全遏制亂收費、亂攤派的長效機制,着力糾正各類中介壟斷經營、強制服務等行為。
(十一)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堅持放管結合、並重,夯實監管責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流程的監管機制。完善公開透明、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加強政策解讀。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領域,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等制度。深化「互聯網+監管」,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在線監管平台,積極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為監管賦能,探索形成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模式。在醫療、教育、工程建設等領域探索建立完善執業誠信體系。對新產業新業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建立健全平台經濟治理體系。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十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立政府承諾合法性審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補償、賠償與追究制度,重點治理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的政府失信行為,暢通政府失信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舊賬」的長效機制。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開展商標專利巡迴評審和遠程評審,完善對商標惡意註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快速處置聯動機制,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協作。規範罰款行為,全面清理取消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從源頭上杜絕亂罰款。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增強公眾參與實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後評價制度,推進評估評價標準化、制度化、規範化。
(十三)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優質普惠的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和營商環境投訴處理機制。完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有針對性地逐步整合各類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系統,提升企業動產和權利融資便利度。持續優化企業辦稅服務,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試行代徵稅款電子繳稅並開具電子完稅證明。進一步提升不動產登記涉稅、繼承等業務辦理便利度。推進水電氣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務,加快實現報裝、查詢、繳費等業務全程網辦。推進電子證照、電子簽章在銀行開戶、貸款、貨物報關、項目申報、招投標等領域全面應用和互通互認。推進公安服務「一窗通辦」。推行涉企事項「一網通辦」、「一照通辦」,全面實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兌現。
三、組織保障
[編輯](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國務院辦公廳要統籌推進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牽頭制定改革事項清單,做好協調督促、總結評估、複製推廣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協調指導試點城市推進相關改革,為試點城市先行先試創造良好條件。有關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試點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強政策措施銜接配套,依法依規賦予試點城市相關權限。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試點實施方案,堅持穩步實施,在風險總體可控前提下,科學把握改革的時序、節奏和步驟,推動創新試點工作走深走實,實施方案應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試點城市轄區內開發區具備較好改革基礎的,可研究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為創新試點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經驗。
(十五)強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國務院決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3年內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同時,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植物檢疫條例》等7部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和本地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對試點成效明顯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推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固化改革成果。
(十六)加強數據共享和電子證照應用支撐。加快打破信息孤島,擴大部門和地方間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範圍。優化數據資源授權模式,探索實施政務數據、電子證照地域授權和場景授權,將產生於地方但目前由國家統一管理的相關領域數據和電子證照回流試點城市;對試點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外地的數據和電子證照,由主管部門和單位通過數據落地或數據核驗等方式統一提供給試點城市使用。優化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動更多數據資源依託平台實現安全高效優質的互通共享。
(十七)做好滾動試點和評估推廣。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試點情況,結合改革需要,適時擴大試點城市範圍。同時,建立改革事項動態更新機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項清單,按照批量授權方式,按程序報批後推進實施,定期對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進行評估,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市場主體歡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時在更大範圍複製推廣,對出現問題和風險的要及時調整或停止實施。試點中的重要情況,有關地方和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1.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
2.國務院決定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1年10月31日
(本文有刪減)
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
(共10個方面101項改革舉措)
序號 |
改革事項 |
主要內容 |
主管部門和單位 |
一、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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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展「一照多址」、「一證多址」改革 |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允許在營業執照上加載新設立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免於分支機構登記;對部分高頻辦理的經營許可證,探索允許企業在一定區域內開設經營項目相同的分支機構時,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後,免於再次辦理相關許可證,相關部門加強事後核查和監管。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2 |
便利企業分支機構、連鎖門店信息變更 |
大型企業分支機構辦理不涉及新辦許可證的信息變更時,在試點城市內可實行集中統一辦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3 |
清除招投標和政府採購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 |
清理取消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或採購人所在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排斥外地投標人的行為,同步完善與統一開放的招投標和政府採購市場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4 |
推動招投標領域數字證書兼容互認 |
企業在任意試點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完成註冊後,即可在全部試點城市及其區縣參與投標,做到只需註冊一次,只用一套CA證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5 |
推進客貨運輸電子證照跨區域互認與核驗 |
推進試點城市製作和發放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道路客、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客、貨運)、道路運輸證(道路客、貨運)、營運客車二維碼(包含道路運輸證、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的信息)、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內河船舶證書信息簿等7類電子證照在試點城市間互認,執法檢查部門通過電子證照二維碼在線核驗、網站查詢等方式核驗電子證照真偽。 |
交通運輸部 |
6 |
優化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跨區域流通檢疫申請流程 |
試點城市明確以本城市為調入地、必須經過檢疫的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要求,並在「全國植物檢疫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林業植物檢疫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公示,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根據公示要求進行檢疫,並出具檢疫證書,企業在收到檢疫合格證書後即可調運。改革後,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按職責做好對檢疫證書的查驗審核,並完善復檢制度,嚴格把好植物和植物產品跨省調運的檢疫關。 |
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 |
二、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範高效的市場主體准入和退出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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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拓展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業務範圍 |
在企業開辦過程中,將社保登記後續環節一併納入「一網通辦」平台。推進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發票、電子簽章同步發放及應用,方便企業網上辦事。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 |
8 |
進一步便利企業開立銀行賬戶 |
探索整合企業開辦實名驗證信息、企業登記信息和銀行開戶備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過線上平台申請營業執照時,經企業授權同意後,線上平台將有關基本信息和銀行開戶預約信息實時推送給申請人選定的開戶銀行,開戶銀行生成企業賬戶預約賬號,並通過線上平台推送給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戶銀行根據預約需求,按規定為企業開立賬戶後,及時將相關信息通過線上平台推送至相關部門。 |
市場監管總局、人民銀行、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 |
9 |
開展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
下放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登記權至試點城市,全面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
市場監管總局 |
10 |
優化律師事務所核名管理 |
允許試點城市司法行政部門律師管理系統同司法部全國律師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律師事務所名稱數據庫進行對接,對申請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名稱,由試點城市司法行政部門作出名稱預核准決定並報司法部備案,縮短核名時限。 |
司法部 |
11 |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 |
通過相關部門數據共享,建立標準化住所(經營場所)數據庫,建立健全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記的同時,防範虛假住所等突出風險。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2 |
試行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網上辦理 |
通過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台完成登記註冊的企業,可通過平台實現全程網上辦理變更手續。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3 |
推行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改革 |
相關部門可依法依規共享企業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企業只需填報一次年度報告,無需再向多個部門重複報送相關信息,實現涉及市場監管、社保、稅務、海關等事項年度報告的「多報合一」。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
14 |
建立市場准入效能評估制度 |
圍繞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落實情況、市場准入審批服務效能、市場准入隱性壁壘破除等方面,對市場准入效能進行綜合評估。對違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情況進行監測、歸集、通報。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對隱性壁壘的投訴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15 |
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 |
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市場主體,商事登記機關可對其作出除名決定。除名後,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完成清算、辦理註銷登記,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註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期間市場主體存續,並可對除名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市場監管總局 |
16 |
優化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處置程序 |
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經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安全鑑定合格後,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
17 |
優化破產案件財產解封及處置機制 |
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協調機制,破產案件經試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後,由破產管理人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產解封,破產管理人對已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時無須再辦理解封手續。債務人在試點城市的不動產或動產等實物資產被相關單位查封後,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許破產管理人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處置後依據破產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辦理解封和資產過戶、移交手續,資產處置所得價款經與查封單位協調一致後,統一分配處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8 |
進一步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 |
允許破產管理人通過線上註冊登錄等方式,經身份核驗後,依法查詢有關機構(包括土地管理、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社保等部門和單位)掌握的破產企業財產相關信息,提高破產辦理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9 |
健全企業重整期間信用修復機制 |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可以申請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探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賦予符合條件的破產企業參與招投標、融資、開具保函等資格。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20 |
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預重整等制度 |
允許破產企業的相關權利人推薦破產管理人,並由人民法院指定。探索建立破產預重整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 |
三、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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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 |
在土地供應前,可開展地質災害、地震安全、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評估,並對文物、歷史建築保護對象、古樹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線等進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併交付用地單位。相關單位在項目後續報建或驗收環節,原則上不得增加清單外的要求。改革後,相關單位提升評估的科學性、精準性及論證深度,避免企業拿地後需重複論證。同時,當項目外部條件發生變化,相關單位及時對評估報告等進行調整完善。 |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中國地震局、國家人防辦等 |
22 |
試行分階段整合相關測繪測量事項 |
探索將勘測定界測繪、宗地測繪合併為一個測繪事項;將房產預測繪、人防面積預測繪、定位測量、建設工程規劃驗線、正負零檢測等事項,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整合;將竣工規劃測量、用地覆核測量、房產測量、機動車停車場(庫)測量、綠地測量、人防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等事項,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整合。加快統一相關測繪測量技術標準,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託、成果共享」,避免對同一標的物重複測繪測量。 |
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人防辦 |
23 |
推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並聯辦理 |
對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涉路施工許可等實行全程在線並聯辦理,對符合條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管理。改革後,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加強抽查核驗力度,對虛假承諾、違反承諾等行為實行懲戒。 |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
24 |
開展聯合驗收「一口受理」 |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口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並牽頭協調相關部門限時開展聯合驗收,避免建設單位反覆與多個政府部門溝通協調。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
25 |
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方式 |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根據項目類別科學合理確定納入聯合驗收的事項,原則上未經驗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項(如規劃核實、人防備案、消防驗收、消防備案、竣工備案、檔案驗收等)應當納入聯合驗收,其他驗收事項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並綜合運用承諾制等多種方式靈活辦理驗收手續,提高驗收效率,減少企業等待時間,加快項目投產使用。改革後,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對未納入聯合驗收的事項也要依申請及時進行驗收,並優化驗收流程,對驗收時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建設單位整改。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
26 |
簡化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在通過聯合驗收後現場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政府部門直接備案,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通過系統數據共享獲得需要的驗收結果,企業無需再單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
27 |
試行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開展單獨竣工驗收 |
對辦理了一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可採用單獨竣工驗收方式,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後,可單獨投入使用。改革後,試點城市建立完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標準,加強風險管控,確保項目整體符合規劃要求和質量安全。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o:p> </o:p> |
28 |
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 |
在環境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考核要求、環境管理體系較為健全的產業園區,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環評,探索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改革,推進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避免重複評價。改革後,對相關產業園區加強環境監測,明確園區及園區內企業環境風險防範責任,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
生態環境部 |
29 |
下放部分工程資質行政審批權限 |
將省級審批的電子與智能化工程二級、消防設施工程二級、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二級、建築裝修裝飾工程二級、建築幕牆工程二級和特種工程資質的審批(包括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跨省變更等事項後資質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市轄區(縣)和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有關部門。改革後,試點城市明確承接機構、加強專業培訓,做好事中事後監管。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30 |
建立完善建築師負責制 |
推動有序發展建築師個人執業事務所。探索在民用建築工程領域推進和完善建築師負責制,充分發揮建築師的主導作用,鼓勵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與國際工程建設模式接軌。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四、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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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對食品自動製售設備等新業態發放食品經營許可 |
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充分研究論證和開展風險評估,對自動製售設備、無人售貨商店等自動化、無人化新業態的經營者發放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食品經營備案。 |
市場監管總局 |
32 |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試行高精度地圖面向智能網聯汽車使用 |
在取得相關資質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試行高精度地圖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網聯汽車使用,允許不涉及國家安全的自動駕駛高精度地圖數據在限定路段採集和使用,同步健全細緻完備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到位。 |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 |
33 |
進一步探索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 |
探索建立跨區域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平台,為知識產權交易提供信息掛牌、交易撮合、資產評估等服務,幫助科技企業快速質押融資。 |
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國家版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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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 |
健全政府引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綜合運用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降低信貸風險。探索擔保機構等通過質權轉股權、反向許可、拍賣等方式快速進行質物處置,保障金融機構對質權的實現。 |
國家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國家版權局、銀保監會 |
35 |
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 |
賦予試點城市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按一定比例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
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
36 |
優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管理模式 |
在科技部門線上信息服務系統中增設國家備案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申請、審批和修改功能,增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所屬區域變更修改功能。對於名稱、場地面積、經營場所等信息變更,由試點城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即可變更,並將變更信息推送至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變更的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和事中事後監管。 |
科技部 |
37 |
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
開展數據確權探索,實現對數據主權的可控可管,推動數據安全有序流動。在數據流通、數據安全等方面加快形成開放環境下的新型監管體系。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38 |
有序開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產生的部分公共數據 |
按照分級分類、需求導向、安全可控的原則,探索向社會進一步開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時產生、處理的公共數據,引導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依法依規開放自有數據,並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促進數據流動和開發利用。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五、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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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探索開展「組合港」、「一港通」等區域通關便利化改革 |
探索開展粵港澳大灣區「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優化相關貨物的轉關手續,鼓勵和支持試點城市進一步創新口岸通關監管方式,提升區域通關便利化水平。 |
海關總署 |
40 |
推動與東亞地區主要貿易夥伴口岸間相關單證聯網核查 |
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動試點城市實現與日本、韓國、香港等東亞地區主要貿易夥伴和經濟體口岸的相關單證聯網核查。 |
海關總署、商務部 |
41 |
優化進出口貨物查詢服務 |
利用「單一窗口」為企業及相關機構提供進出口貨物全流程查詢服務。基於企業授權,企業申報信息可為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收結匯服務提供信用依據。 |
海關總署、商務部 |
42 |
實行進出口聯合登臨檢查 |
依託「單一窗口」將查驗通知推送給口岸作業場站,開發「單一窗口」預約聯合登臨檢查功能等,實現通關和物流操作快速銜接,提高進出口貨物提離速度。 |
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 |
43 |
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 |
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實現相關單證電子化流轉,大力推廣鐵路口岸「快速通關」業務模式,壓縮列車停留時間,提高通關效率。 |
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
44 |
推進水鐵空公多式聯運信息共享 |
打破制約多式聯運發展的信息壁壘,推進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信息對接共享,實現運力信息可查、貨物全程實時追蹤等,促進多種運輸方式協同聯動。 |
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
45 |
進一步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 |
推行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措施。在有條件的港口推進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和出口貨物「抵港直裝」。 |
海關總署 |
46 |
在「CCC免辦及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管理系統」中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設便捷通道 |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口免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免於CCC免辦證書申請和審核,實現「白名單企業」自我承諾、自主填報、自動獲證。試點城市制定免予辦理CCC認證便捷通道操作辦法等,做好全鏈條閉環監管。 |
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 |
47 |
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 |
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資正面清單,對正面清單列明的科研設備、科研樣本、實驗試劑、耗材等科研物資實行單位事先承諾申報、海關便利化通關的管理模式,簡化報關單申報、檢疫審批、監管證件管理等環節。對國外已上市但國內未註冊的研發用醫療器械,准許企業在強化自主管理、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口,海關根據相關部門意見辦理通關手續。 |
科技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
六、優化外商投資和國際人才服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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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 |
支持試點城市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為國際商事糾紛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紛渠道。探索建立健全線上、線下解紛平台,引入國內調解組織、仲裁機構。鼓勵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引入外籍調解員、仲裁員。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
49 |
探索將境內仲裁機構的開庭通知作為簽證材料 |
允許將境內仲裁機構出具的開庭通知作為境外市場主體進入試點城市參與仲裁活動的簽證材料,無需其他邀請函件。 |
外交部、司法部、國家移民局 |
50 |
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認定標準 |
結合國家外國高端人才、專業人才標準和本地區實際需求,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認定標準,加大外籍人才引進力度。 |
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51 |
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 |
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風險可控的領域,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允許取得境外相應職業資格或公認的國際專業組織認證的國際人才,經能力水平認定或有關部門備案後在試點城市上崗,並加強執業行為監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52 |
允許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
放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市場准入,允許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等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為外籍人才在華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
教育部 |
53 |
簡化港澳投資者商事登記的流程和材料 |
允許採用簡化版公證文書(僅保留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商業登記證以及授權代表人簽字字樣和公司印章樣式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等核心信息的文書)辦理港澳地區非自然人投資的市場主體註冊登記,簡化港澳投資者辦理商事登記的流程和材料。 |
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 |
54 |
支持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業務,提升國際航運綜合服務能力 |
賦予上海市、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允許廣州市、深圳市保稅油供應企業在廣東省範圍內開展保稅油直供業務,進一步增強國際航運綜合服務能力,吸引國際航行船舶。 |
商務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 |
七、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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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清理設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 |
清理取消企業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投標、政府採購、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化待遇,清理通過劃分企業等級、增設證明事項、設立項目庫、註冊、認證、認定等非必要條件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56 |
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 |
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加快實施合同簽訂和變更網上辦理。推動電子招投標交易平台與國庫支付系統信息共享,實現工程款支付網上查詢。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57 |
探索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 |
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招標前設置招標計劃發布環節,發布時間為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58 |
優化水利工程招投標手續 |
推行水利工程在發布招標公告時同步發售或者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條件中「監理單位已確定」的條件。 |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
59 |
簡化對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形式審查 |
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等的形式審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降低政府採購供應商交易成本。 |
財政部 |
八、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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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在部分領域探索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 |
理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預付式消費、成品油、農產品等領域監管機制,明確監管責任部門,統一行業監管標準。 |
商務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1 |
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
探索在食品、藥品、疫苗、環保、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依法制定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具體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2 |
探索形成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 |
在市場主體辦理註冊登記、資質審核、行政許可及接受日常監管、公共服務過程中,及時全面記錄市場主體行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礎上實現分級分類「信用+智慧」監管,並做到全程可查詢、可追溯。 |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3 |
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監管機制 |
在消防安全、食品藥品、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建立完善全鏈條、全流程監管體系,並探索制定行業信用監管標準化工作規範,提高監管效能。 |
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4 |
探索對重點行業從業人員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
探索將醫療、教育、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5 |
建立完善互聯網醫院監管平台 |
建立完善互聯網醫院監管平台,接入互聯網醫院系統,加強醫師線上執業行為監管。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66 |
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信用+風險」監管體系 |
探索推進動態「信用+風險」稅務監控,簡化無風險和低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流程,提醒預警或直接阻斷高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依託大數據分析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效能。 |
稅務總局 |
67 |
優化網絡商品抽檢機制 |
向試點城市開放全國網絡商品抽檢信息,試點城市按照重點抽檢屬地平台、屬地商戶的原則,加大對網絡商品的抽檢力度,定期公示抽檢結果,並將屬地平台中非本地商戶抽檢結果推送至商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商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68 |
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電子化管理 |
探索制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電子證書,在紙質證書樣式基礎上加載聘用、違規行為等從業信息,實現與紙質證書並行使用。通過數據交換等方式將相關信息匯聚到試點城市市場監管部門平台,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69 |
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
探索柔性監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70 |
在市場監管、稅務領域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 |
探索建立市場監管、稅務等領域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在僅需形式審查的部分監管領域,以及因現有科學技術、監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的,或行政相對人、第三方弄虛作假、刻意隱瞞的部分情形,試行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九、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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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探索建立企業合法權益補償救濟機制 |
在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針對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合同約定,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情形,探索建立補償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72 |
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 |
探索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由相關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將涉及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給政務誠信牽頭部門。政務誠信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推動有關單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結果,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
73 |
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 |
建立試點城市知識產權部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侵權判斷、專利侵權判定及商標專利法律狀態等方面的信息交換渠道。建立商標惡意註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快速處置聯動機制。開展商標專利巡迴評審和遠程評審。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74 |
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
建立對試點城市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的指導機制,支持試點城市建立維權協作機構。 |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 |
75 |
強化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監管 |
將省級專利代理機構監管職能委託給市(直轄市市轄區)級執行,優化專利代理監管機制,強化基層監管力量。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76 |
推行人民法院檔案電子化管理 |
對於以電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書材料可直接轉為電子檔案歸檔,無需再製作紙質材料形成紙質檔案。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 |
77 |
開展司法專遞面單電子化改革 |
實行司法專遞面單電子化,在受送達人簽收、拒收或查無此人退回等送達任務完成後,郵政公司將人民法院專遞面單進行電子化,通過系統對接後回傳給人民法院,原始紙質面單可由郵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將電子面單入卷歸檔,並降低郵寄送達的相關費用。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郵政局 |
78 |
調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及費用 |
允許標的額較小、當事人除提出給付金額訴訟請求外同時提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其他訴訟請求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允許降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版權局 |
十、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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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便利開展機動車、船舶、知識產權等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 |
推動機動車、船舶、知識產權等擔保登記主管部門探索建立以擔保人名稱為索引的電子數據庫,實現對試點城市相關擔保品登記狀態信息的在線查詢、修改和撤銷。相關擔保信息與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共享互通,實現各類登記信息的統一查詢。 |
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
80 |
簡化水路運輸經營相關信息變更辦理程序 |
探索取消「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主要股東發生變化」備案,市場監管部門在水路運輸經營者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主要股東發生變化後15個工作日內,將系統數據推送給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 |
81 |
簡化檢驗檢測機構人員信息變更辦理程序 |
檢驗檢測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由檢驗檢測機構自行修改資質認定系統人員信息,不需再到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82 |
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 |
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材料查驗,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無需提交第二順序繼承人材料。登記申請人應承諾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因承諾不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自然資源部 |
83 |
對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部分事項試行告知承諾制 |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確實難以獲取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材料的,可以書面承諾代替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並承諾若有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
84 |
探索將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 |
探索研究將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的查驗、申請程序,簡化相關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 |
85 |
探索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電子發票功能 |
探索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功能,允許自然人網上繳稅後獲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動實現全業務流程網上辦理。 |
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 |
86 |
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網通辦」 |
推進全業務類型「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加快實施網上繳納稅費,推行稅費、登記費線上一次收繳、後台自動清分入賬(庫)。 |
自然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
87 |
推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政務信息共享和核驗 |
公安部門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互聯網+可信身份認證平台」等對外服務系統,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公安部—人口庫—人像比對服務接口」進行全國人口信息核驗,並提供戶籍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收養登記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門提供涉及人員單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門提供委託、繼承、親屬關係等涉及不動產登記公證書真偽核驗服務。 |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
88 |
探索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 |
依託互聯網拓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在線可視化檢索和查詢服務,任何人經身份驗證後可在電子地圖上依法查詢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限制狀況、地籍圖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動產轉移登記,提高土地管理質量水平。 |
自然資源部 |
89 |
試行有關法律文書及律師身份在線核驗服務 |
優化律師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律師身份在線核驗,人民法院提供律師調查令、立案文書信息在線核驗,便利律師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司法部 |
90 |
探索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 |
探索向新辦納稅人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申領稅務UKey。 |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
91 |
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 |
探索整合企業所得稅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表,儘可能統一不同稅種征期,進一步壓減納稅人申報和繳稅的次數。 |
稅務總局 |
92 |
試行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 |
向試點城市保險機構依法依規開放全國車船稅繳納情況免費查詢或核驗接口,便於車輛異地辦理保險及繳稅。 |
稅務總局、銀保監會 |
93 |
進一步拓展企業涉稅數據開放維度 |
對試點城市先期提供其他地方稅務局的欠稅公告信息、非正常戶信息和騙取退稅、虛開發票等高風險納稅人名單信息,以及稅務總局的行政處罰類信息等,後續逐漸擴大信息共享共用範圍,進一步提高征管效能。 |
稅務總局 |
94 |
對代徵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 |
允許試點城市在實現代徵稅款逐筆電子繳稅且實時入庫的前提下,向納稅人提供電子完稅證明。 |
稅務總局 |
95 |
試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 |
試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建設涉及治安、戶政、交管等公安服務綜合窗口,實行「前台綜合收件、後台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推進更多事項實現在線辦理。 |
公安部 |
96 |
推行企業辦事「一照通辦」 |
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數據共享等方式歸集或核驗企業基本信息,探索實行企業僅憑營業執照即可辦理部分高頻審批服務事項,無需提交其他材料。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97 |
進一步擴大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範圍 |
在貨物報關、銀行貸款、項目申報、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業務領域推廣在線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電子簽章應用,逐步實現在政務服務中互通互認,滿足企業、個人在網上辦事時對於身份認證、電子證照、加蓋電子簽章文檔的業務需求。鼓勵認證機構在認證證書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章。 |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98 |
簡化洗染經營者登記手續 |
洗染經營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後,無需到商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由市場監管部門直接將相關信息推送給同級商務部門。 |
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
99 |
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 |
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
市場監管總局 |
100 |
優化遊艇檢驗制度和流程 |
探索建立批量建造的遊艇型式檢驗制度,對通過型式檢驗的新建遊艇,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根據工廠出具的合格證換發船舶檢驗證書。優化進口遊艇檢驗流程,對外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遊艇檢驗證書,可按照程序換發國內檢驗證書。改革後,加大對遊艇可見構件和強度的檢查評估和抽查力度,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督促遊艇所有人落實遊艇日常安全管理、保養和技術維護,確保遊艇安全。 |
交通運輸部 |
101 |
優化遊艇登記制度 |
允許遊艇所有人在其簽約的遊艇俱樂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直接辦理遊艇登記手續。同時,將船舶國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台執照、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證書等多份登記證書整合為一份遊艇登記證書,實現「一份材料、一次申請、發一本證」,提高遊艇登記效率,便利遊艇證書管理。 |
交通運輸部 |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
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
改革事項 |
主要內容 |
行政法規規定 |
調整適用情況 |
1 |
優化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跨區域流通檢疫申請流程 |
試點城市明確以本城市為調入地、必須經過檢疫的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要求,並在「全國植物檢疫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林業植物檢疫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公示,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根據公示要求進行檢疫,並出具檢疫證書,企業在收到檢疫合格證書後即可調運。改革後,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按職責做好對檢疫證書的查驗審核,並完善復檢制度,嚴格把好植物和植物產品跨省調運的檢疫關。 |
《植物檢疫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向試點城市調運必須經過檢疫的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時,取消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徵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的環節,由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在相關信息系統公示和更新檢疫要求。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根據公示要求進行檢疫並出具檢疫證書,企業在收到檢疫合格證書後即可調運。 |
2 |
優化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處置程序 |
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經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安全鑑定合格後,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試點城市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經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安全鑑定合格後,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
3 |
健全企業重整期間信用修復機制 |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可以申請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試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經徵得失信信息認定部門同意後,可申請在相關公共信用網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況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
4 |
探索將境內仲裁機構的開庭通知作為簽證材料 |
允許將境內仲裁機構出具的開庭通知作為境外市場主體進入試點城市參與仲裁活動的簽證材料,無需其他邀請函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外國人在申請F字簽證進入試點城市參與仲裁活動時,以境內仲裁機構出具的開庭通知作為簽證材料,無需提交中國境內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
5 |
簡化對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形式審查 |
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等的形式審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降低政府採購供應商交易成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供應商參加試點城市政府採購時,不再提交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相關材料。 |
6 |
調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及費用 |
允許降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試點城市降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 |
7 |
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 |
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暫時調整適用相關內容,允許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不再實行強制檢定。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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