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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1997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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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開展1997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國發〔1997〕33號
1997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開展1997年稅收財務

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國發〔1997〕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1997年繼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以下簡稱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1997年大檢查要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二、檢查時限。大檢查從1997年10月開始,到1998年春節前基本結束。主要檢查1996年和1997年發生的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對某些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驟。這次大檢查,分為重點檢查和總結整改兩個階段。在所有單位開展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抽調有較高政治業務素質的人員組成檢查組,對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檢查面不得低於40%;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違法違紀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檢查重點。(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的稅源大戶及有出口退稅業務的單位;(二)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糧食部門及其所屬企業和單位;(三)各級政府部門興辦的各類企業及其他經濟實體;(四)財會基礎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五)群眾反映強烈的亂漲價、亂收費、亂罰款的部門和單位;(六)預算外資金數額較大,問題較多,經過近兩年專項檢查仍不認真進行糾正的部門和單位;(七)管理混亂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八)過去三年大檢查從未檢查過的企業和有群眾舉報的單位;(九)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企業和單位。這次大檢查繼續授權地方檢查一部分設在當地的中央企業和單位。對於拖欠稅款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大檢查進行清理,催收入庫。

  五、查處原則。大檢查必須貫徹依法行政、依法監督、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要切實加大對違法違紀責任人的處理力度,對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建議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部門立案查處。各級公安、檢察和司法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選擇一些典型違法違紀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大檢查查出的各項應繳財政的違法違紀款項,要保證及時足額地優先繳入國庫,如有拒不繳庫的,由銀行依法協助劃撥扣繳。

  對於清查出來的緩繳、欠繳稅款,必須立即上交國庫,並按稅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組織領導。大檢查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和統一部署下進行。各級財政、國稅、地稅、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要積極參與,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完成大檢查工作任務。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大檢查領導小組,並指定一名負責同志負責大檢查工作。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負責大檢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在大檢查中,要重視發揮社會審計機構的作用。要繼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參加大檢查工作。

  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總局組成聯合工作組,有重點地分赴一些地區督促、推動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也要相應組派大檢查工作組,深入基層進行督促和檢查。

  七、具體實施。大檢查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政策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地方各級大檢查辦公室、稅務、財政、物價等部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檢查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大檢查工作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寫出總結報告,同時抄送財政部、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總局。

           國 務 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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