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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徐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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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徐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2〕74號
2012年7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徐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2〕74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徐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徐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徐州市是隴海—蘭新經濟帶東部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2006至202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13231公頃以內,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13231公頃。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於594841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560660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74011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用地規模,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要以調整、改造、挖潛為主,建設用地擴展應優先利用閒置地、空閒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226平方公里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西北部地區,要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加大基本農田建設力度,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引導人口和經濟集中布局,提高土地集約利用強度;中部地區,要提高耕地質量和綜合生產能力,合理調控新增建設用地,發揮耕地的生態和景觀作用,禁止在生態敏感區進行開發建設;東部地區,要加強耕地保護,適度開發耕地後備資源,積極引導中小城鎮合理布局,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統籌土地資源開發與土地生態建設;南部地區,要嚴格保護現有耕地,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禁止在生態敏感區進行城鎮、工業開發。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徐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2年7月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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