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恢復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決定
外觀
國務院關於恢復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0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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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〇年一月十五日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和便利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現在決定,自一九八〇年一月起,恢復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編輯、出版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室負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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