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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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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的批覆
國函〔1988〕19號
1988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農村

信託投資公司的批覆

 
國函〔1988〕19號

 

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報來的《關於成立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的報告》( 國農研[1987]辦字20號) 收悉, 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成立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該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金融企業, 是經營性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公司直屬國務院, 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 由國務院秘書長負責聯繫。公司原則上可實行計劃單列, 具體由國家計委落實。

二、關於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範圍:

(一)公司向某些效益好的開發公司、國營農場、鄉鎮企業等開展投資、貸款、信託業務, 重點扶持沿海農業商品基地和外貿出口基地的建設, 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

(二)公司通過組織、扶持地方銀團、專業性金融組織, 以及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發行股票等方式, 吸納企業和社會的閒散資金; 公司通過海外借款、信託存款等方式吸收國外資金, 開展租賃、擔保等國際金融業務; 公司兼理財政部轉貸的世界銀行對中國農業部門政策調整貸款的業務。

(三)公司從事國內外貿易業務, 經營投資企業產品的出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經營投資企業所需設備和原材料的進口業務。公司按自負盈虧、自行平衡的原則, 開展雙邊和多邊易貨貿易業務。

三、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長由杜潤生同志擔任。董事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選派代表組成。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

四、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二億元, 其大部分由國家在「七五」增加的農業投資中按3%的比例逐年劃撥, 一九八八年先由財政部從徵收的耕地占用稅中撥付五千萬元。公司鋪底資金所需的三百萬美元外匯額度, 請國家計委安排。公司所需的一百萬元開辦費, 也由財政部從徵收的耕地占用稅中撥付。

五、有關公司的開辦事宜, 請與有關部門直接聯繫辦理。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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