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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批准唐山等市為「較大的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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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批准唐山等市為「較大的市」的通知
國發〔1984〕176號
1984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4年第31號 http://www.gov.cn/gongbao/shuju/1984/gwyb198431.pdf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據此,國務院現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青島市、無錫市、淮南市、洛陽市、重慶市等十三個市為「較大的市」。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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