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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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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1〕62號
2001年6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1年/第23號

公安部:

你部《關於採用非接觸式IC卡技術換發我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請示》(公部請〔2001〕49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從2001年開始逐步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換發證件期間,第一代、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同時有效。

二、採用非接觸式IC卡技術和指紋自動識別技術製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件內容包括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兩部分:視讀信息是指印製在證件表面的證件名稱,持證人照片、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證件使用的截止日期和簽發機關;機讀信息是指存儲在證件芯片內的視讀信息內容,持證人指紋,證件申領、換領、丟失補領記載,芯片生產序列號和數字防偽信息。其中用於辦理證件和安全防偽的信息,由公安機關掌握。

三、加快促進銀行信用卡與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應用結合。在銀行信用卡應用中,要充分利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信息資源,推動儲蓄實名制實施和有效防範銀行信用卡業務風險。同時,要加快研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與銀行信用卡在其他方面的結合應用問題。

四、公安部負責統一監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製作,實行集中制卡,分散製發證件。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或公平議標選擇生產單位,充分利用國內現有制卡生產線。生產能力確實不足的部分,由公安部所屬身份證研製生產單位抓緊組織引進設備,安排生產,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信息產業部負責組織證件芯片和模塊等的生產、供應工作。

五、公安部負責制定各地公安機關制證中心(所)和公安派出所所需制證、採集信息、驗證等設備的配備標準,設備購置實行政府採購,所需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解決。

六、國家計委、財政部、公安部負責制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以下簡稱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可先制定試點地區的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再根據對試點地區製發證件實際成本制定全國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

七、對確實負擔不了證件工本費的貧困地區的貧困居民,繼續實行收費減免政策,對因此而造成制證經費的不足部分,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公安部另行制定。

八、加強證件工本費的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公安機關收取的證件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所需的辦公、製發證件等經費,由公安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專款專用。

九、公安部要有計劃分步驟地做好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2001年選擇部分經濟發達地區進行試點;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經濟發達地區開展換發證件工作,同時為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的學生換發證件;從2003年起全面啟動換發證件工作,爭取在大中城市、經濟發達地區全部完成。「十五」末完成絕大部分地區的換發證件工作。

十、公安部要抓緊商有關部門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修訂工作。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積極做好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公安部要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加強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統一組織、指導、監督換發證件工作,確保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順利完成。公安部要將換發證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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