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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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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通知
國發〔1985〕54號
1985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通知

 

國發〔1985〕5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全民所有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達到一千一百六十億元,比一九八三年的九百五十二億元增加了二百零八億元,增長21.8%,大大超過了同期國民收入增長12%的速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偏大。

一九八五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已作了安排,但有些項目資金、材料還不落實,為了保證計劃的完成,嚴格控制計劃外投資,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各部門、各地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必須嚴格控制,首先保證國務院批准的一九八五年計劃的完成,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自行擴大。

原規定用地方、企業機動財力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中小學建設;用縣級地方機動財力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縣及縣以下醫院、保健站、文化館、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的建設;用養路費新建、擴建公路;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的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車輛購置;老企業用自有資金安排的職工宿舍的建設以及車、船、飛機購置等,不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部分,也必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中技術改造部分應抄報國家經委。對這部分投資,各部門、各地區也要從嚴控制。

二、用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劃執行,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准發放計劃外貸款,不准用銀行貸款以自籌資金名義擅自擴大投資規模。

三、利用外資安排的基建和技改項目,必須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經過批准才能對外談判。

四、自籌基建要嚴格控制在計劃規模(包括浮動10%)以內,超過浮動範圍的要加收10%的建築稅(五個民族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三省除外)。企業留用的折舊基金要用於企業的更新改造,不得用於新建、擴建或基建性質的工程。

五、銀行對鄉鎮、集體和個人的貸款應按信貸計劃進行控制,重點用於能源、節能、交通、出口、農副產品加工和第三產業方面,不要搞與大工業爭能源、爭原材料的項目。

六、為了切實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各部門、各地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每個季度檢查一次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情況,並將情況報告國務院,抄送國家計委和建設銀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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