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 國發〔2019〕11號 2019年5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着力構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經開區)開放發展新體制,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加快形成國際競爭新優勢,充分發揮產業優勢和制度優勢,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高質量發展為核心目標,以激發對外經濟活力為突破口,着力推進國家級經開區開放創新、科技創新、制度創新,提升對外合作水平、提升經濟發展質量,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則。
——堅持開放引領、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國家級經開區的對外開放平台作用,堅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續優化投資環境,激發對外經濟活力,打造體制機制新優勢。
——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集聚知識、技術、信息、數據等生產要素,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促進產業升級,拓展發展新空間。
——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弘揚企業家精神,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二、提升開放型經濟質量
(三)拓展利用外資方式。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提高引資質量,重點引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研發、財務、採購、銷售、物流、結算等功能性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規在外商投資項目前期準備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區內企業開展上市、業務重組等。(商務部、證監會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外商投資導向。對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國家級經開區內從事鼓勵類項目且在完善產業鏈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規定予以支持。(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實行差異化的區域政策,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繼續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和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傾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可統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自有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和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區域內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物流交通、承接產業轉移、優化投資環境等項目,提供相應支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對外貿易質量。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充分運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建設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和外貿公共服務平台。(財政部、商務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推進關稅保證保險改革。(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保監會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賦予更大改革自主權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簡投資項目准入手續,簡化審批程序,下放省市級經濟管理審批權限,實施先建後驗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審批、告知承諾制等管理方式。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台,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優化機構職能。允許國家級經開區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調整內設機構、職能、人員等,推進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優化國家級經開區管理機構設置,結合地方機構改革逐步加強對區域內經濟開發區的整合規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級經開區發展需要,按規定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中央編辦、財政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優化開發建設主體和運營主體管理機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對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發建設主體進行資產重組、股權結構調整優化,引入民營資本和外國投資者,開發運營特色產業園等園區,並在准入、投融資、服務便利化等方面給予支持。(商務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發建設主體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證監會等單位負責)
(九)健全完善績效激勵機制。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經批准可實行聘任制、績效考核制等,允許實行兼職兼薪、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多種分配方式。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按市場化原則開展招商、企業入駐服務等,允許國家級經開區制定業績考核辦法時將招商成果、服務成效等納入考核激勵。(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支持開展自貿試驗區相關改革試點。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按程序開展符合其發展方向的自貿試驗區相關改革試點。在政府職能轉變、投資貿易便利化等重點領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發揮國家級經開區輻射帶動作用。(商務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打造現代產業體系
(十一)加強產業布局統籌協調。加強上下游產業布局規劃,推動國家級經開區形成共生互補的產業生態體系。國家重大產業項目優先規劃布局在國家級經開區。充分發揮中央層面現有各類產業投資基金作用,支持發展重大產業項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國家級經開區推進主導產業升級予以適當支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實施先進製造業集群培育行動。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堅持市場化運作、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培育先進製造業集群。加快引進先進製造業企業、專業化「小巨人」企業、關鍵零部件和中間品製造企業,支持企業建設新興產業發展聯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與相關投資基金合作,充分發揮產業基金、銀行信貸、證券市場、保險資金以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國家級經開區發展產業集群的投融資渠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國家級經開區內企業承擔智能製造試點示範項目,鼓勵企業研發、採購先進設備、引進人才、國際化發展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實施現代服務業優化升級行動。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地方服務業發展實際,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內發展醫療健康、社區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以及工業設計、物流、會展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快推進園區綠色升級。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加大循環化改造力度,實施環境優化改造項目。(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省級人民政府相應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要求的基礎上,對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內的重大項目依法簡化項目環評內容,提高審批效率。依法推進國家級經開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推動發展數字經濟。鼓勵各類資本在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投資建設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省級人民政府可將此類投資納入當地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並予以支持。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內企業創建數字產業創新中心、智能工廠、智能車間等。(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提升產業創新能力。鼓勵國家級經開區複製推廣自貿試驗區、自主創新示範區等試點經驗,率先將國家科技創新政策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試力度,打造成為科技創新集聚區。在服務業開放、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發展等方面加強制度創新。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科技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建設國家大科學裝置和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打造特色創新創業載體,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升級。(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國家級經開區內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發明成果收益給予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符合稅收政策相關規定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國家級經開區對區內企業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給予支持。(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支持在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展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等試點。(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對內對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積極參與國際合作。支持國家級經開區積極探索與境外經貿合作區開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區有關國家級經開區參與中國—新加坡(重慶)戰略性互聯互通示範項目「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建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打造國際合作新載體。在科技人才集聚、產業體系較為完備的國家級經開區建設一批國際合作園區,鼓勵港澳地區及外國機構、企業、資本參與國際合作園區運營。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做好國際合作園區的金融服務。鼓勵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現有政策,依法、合規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建設國際合作園區。(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港澳辦、銀保監會、證監會、進出口銀行、開發銀行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拓展對內開放新空間。鼓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財政、產業政策,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根據所在區域產業布局,增強產業轉移承載能力,開展項目對接。充分發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作用,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與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開展合作,共同建設項目孵化、人才培養、市場拓展等服務平台和產業園區,為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承接產業轉移項目創造條件。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共建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促進與所在城市互動發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國家級經開區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機構共享公共資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間地理等信息。國家級經開區可在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的基礎上建設城市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推動國家級經開區完善高水平商貿旅遊、醫療養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規劃建設城市綜合體、中央商務區、專家公寓等。對公共服務重點項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級經開區可提供運營支持。支持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建設國際化社區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要素保障和資源集約利用
(二十一)強化集約用地導向。支持國家級經開區開展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等改造,並按規定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積極落實產業用地政策,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內企業利用現有存量土地發展醫療、教育、科研等項目。原劃撥土地改造開發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仍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依法採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創新產業用地分類、鼓勵土地混合使用、提高產業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實行用地彈性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地等,滿足國家級經開區的產業項目用地需求。加強國家級經開區存量用地二次開發,促進低效閒置土地的處置利用。鼓勵新入區企業和土地使用權權屬企業合作,允許對具備土地獨立分宗條件的工業物業產權進行分割,用以引進優質項目。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級經開區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給予用地指標獎勵。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外,現有項目開發地下空間作為自用的,其地下空間新增建築面積可以補繳土地價款的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自然資源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降低能源資源成本。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級經開區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內企業集體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支持區內電力用戶優先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按規定開展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減少或取消直接供氣區域內國家級經開區省級管網輸配服務加價。(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國家級經開區引進急需的各類人才,提供戶籍辦理、出入境、子女入學、醫療保險、創業投資等方面「一站式」服務。允許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國家級經開區工作。對國家級經開區內企業急需的外國專業人才,按照規定適當放寬申請工作許可的年齡限制。對國家級經開區引進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移民局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促進就業創業。對符合條件且未享受實物保障的在國家級經開區內就業或創業的人員,可提供一定的購房、租房補貼,按規定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國家級經開區內企業培養重點行業緊缺高技能人才補助標準,對國家級經開區與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養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等按規定給予支持。(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單位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推進國家級經開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重大意義,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國家級經開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涉及調整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國務院
2019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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