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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提高棉花價格和實行棉花調出調入包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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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1989〕19號 國務院關於提高棉花價格和實行棉花調出調入包幹辦法的通知
國發〔1989〕18號
1989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發〔1989〕1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號

國務院關於提高棉花價格和實行棉花調出調入包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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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28日)

國發〔1989〕18號

為了切實調動棉農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促進棉花生產,國務院決定提高棉花收購價格和實行棉花調出、調入包幹辦法。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棉花收購價格。1989年新棉上市起,棉花收購價格在國發〔1989〕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級皮輥棉每五十公斤二百一十一元四角二分的基礎上,提到二百三十六元四角二分。其他等級的棉花價格,按等級差價率計算。棉花收購價格提高後,供應價格和民用絮棉銷售價格相應提高。新疆長絨棉價格也要適當提高。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物價局、商業部、財政部制定。棉花價格提高後,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改變。如各地有力量,應在解決棉農口糧和化肥、農藥、農膜等物資供應方面採取一些措施。

二、1989年度新棉上市起,實行棉花調出、調入包幹的辦法。棉花調出、調入包幹數,根據國家最低需要,並結合近幾年棉花生產、收購、調撥實際情況,以及1989年有可能達到的生產水平確定,暫定一年。棉花調出、調入包幹數由國家計委和商業部另行下達。實行調出包幹後,調出任務必須保證完成。超過國家定購任務部分三七分成,即上交國家30%,省、自治區留70%。根據調出包幹任務,確定調入地區的調入包幹數,不得突破。歷史上曾經自給的地區,要努力發展生產,逐步做到自給有餘。

三、棉花調撥包幹後,市場用棉必須保證供應。棉花出口和進口統一考慮,可以有出有進,資源多時多出一些,資源緊時多進一些。進出口計劃,一年一定。

四、棉花是國家管理的計劃商品,實行調撥包幹以後,仍必須堅持國家統一計劃和規定的收購、供應價格,堅持由供銷合作社統一經營。不開放棉花市場,不搞價格雙軌制。為保證棉花種子的需要,對種子棉的收購,請商業部和農業部儘快研究解決辦法。

現在正值棉花備耕關鍵時刻,各級人民政府要運用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動員棉農按照國家要求和定購合同切實把棉花種足種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簽訂定購合同和搞好農用生產資料供應等服務工作,把保證棉花種植面積等項增產措施落到實處,努力奪取今年棉花豐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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