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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湖南省南嶽縣設立衡東縣和汨羅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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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湖南省南嶽縣設立衡東縣和汨羅縣的決定
1966年1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六六年/第一號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66年第1號

(一)撤銷南嶽縣。將南嶽縣的行政區域劃歸衡出具。

(二)設立衡東縣,以衡山縣的部分行政區域為衡東縣的行政區域。

(三)設立汨羅縣。以湘陰縣的部分行政區域為汨羅縣的行政區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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