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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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1〕33號
2011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

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

國發 〔2011〕 3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中發〔2010〕9號)精神,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的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戰略定位

  (一)我國向西開放的重要窗口。充分發揮喀什地區和伊犁州對外開放的區位優勢,拓展對外聯結通道,發揮口岸和交通樞紐的作用,加強與中亞、南亞、西亞和東歐的緊密合作,實現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努力打造「外引內聯、東聯西出、西來東去」的開放合作平台,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成為我國向西開放的重要窗口,推動形成我國「陸上開放」與「海上開放」並重的對外開放新格局。

  (二)新疆跨越式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通過實施特殊經濟政策,吸引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高起點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產業集聚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充分發揮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將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成為推動新疆跨越式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喀什和霍爾果斯的特殊區位優勢、資源優勢和人文優勢,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探索、突出特色,加大對經濟開發區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推進與中亞、南亞、西亞和東歐國家的經貿合作,着力加強與內地的緊密聯繫,着力提升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水平,促進產業集聚、協調發展和社會和諧,將喀什市和伊寧市建設成為我國西部地區重要的對外開放門戶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在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促進我國向西開放大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發展目標:到2015年,基本完成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初步構建科學合理、特色鮮明、功能配套、協調發展的空間布局和產業體系,為經濟開發區又好又快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到2020年,大幅度提升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綜合經濟實力、產業競爭力,為推動新疆跨越式發展發揮重要的引領和帶動作用。

  三、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滾動發展。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地做好經濟開發區的總體規劃,採取統一規劃、綜合協調、系統推進、滾動開發的模式,加快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步伐,並為今後發展預留空間。

  (二)解放思想,創新發展。充分借鑑國內各經濟特區和各類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的成功經驗,根據新疆地域特點和比較優勢,有針對性地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先行試驗一些重大改革開放措施,創新和完善管理體制、發展模式,推動經濟開發區又好又快發展。

  (三)完善功能,協調發展。以經濟開發區為載體,進一步增強和發揮喀什市、伊寧市的區域中心城市功能,吸引技術、產業、資金、人才集聚,培育壯大特色產業和新興產業,推動產業園區和城市協調發展,儘快形成新的經濟增長極,更好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四)內引外聯,共同發展。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積極參與國際產業分工與合作,加強與東部和中部地區的經濟技術交流,高起點地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鼓勵東部省市開發區對口支援經濟開發區建設,實現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利益共享、共同發展。

  (五)市場導向,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加強政策引導和扶持,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動技術進步,努力實現科學發展。

  四、區域範圍

  喀什經濟開發區面積約50平方公里(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爾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面積約73平方公里(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包括霍爾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含國務院已批准的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13.16平方公里)、伊寧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產業園區8平方公里左右。

  以上區域應納入所在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並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四至範圍在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銜接後,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五、產業布局

  做好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產業布局工作,要充分發揮當地及周邊國家的資源優勢,積極利用中央支持和全國對口支援的特殊政策和有利條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進技術進步,構建適合經濟開發區長遠發展的現代產業體系。

  喀什經濟開發區重點發展商貿物流、出口機電產品配套組裝加工、農副產品深加工、紡織、建材、冶金、進口資源加工、機械製造、旅遊、文化、民族特色產品加工、生物技術、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等產業。其中,喀什市重點建設區域性商貿物流中心、金融貿易區和優勢資源轉化加工區;伊爾克什坦口岸重點建設進出口商品物流倉儲集散中心、進出口產品加工區。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重點發展化工、農產品深加工、生物製藥、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建材、進口資源加工、機械製造、商貿物流、旅遊、文化及高新技術等產業。其中,伊寧市重點建設區域性商貿物流中心和優勢資源轉化加工區;霍爾果斯口岸重點建設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中心區及配套區;清水河配套產業園區重點建設農副產品深加工和出口機電產品配套組裝加工基地。

  六、扶持政策

  (一)2011年至2015年,中央財政對經濟開發區建設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將經濟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現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政策範圍,對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銀行貸款,中央財政給予貼息支持。

  (二)2011年至2015年,對經濟開發區內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中央投資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購置機器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地方財政予以貼息支持。

  (三)2010年至2020年,對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範圍內的企業,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徵優惠,具體目錄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對農副產品加工轉化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用電、運輸等方面給予特殊價格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四)對經濟開發區內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配套件、備件,在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五)支持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批准霍爾果斯為整車進口口岸。經濟開發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以邊貿方式經營進出口商品,在申請配額、許可證時給予傾斜。

  (六)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建立經濟開發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統籌研究和協調金融政策,推進金融創新試點,推動金融行業發展,支持經濟開發區建設。支持設立經濟開發區產業投資基金。

  (七)加大國家各類科技計劃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和科研機構在經濟開發區實施一批重大科技項目。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加強對經濟開發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股權激勵政策,進一步加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技術轉讓免稅等政策落實力度,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研發中心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支持內地科技成果在兩個經濟開發區轉化。中央財政支持經濟開發區職業技術人才的培養。

  (八)國家在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地計劃指標給予適當傾斜。自治區和兵團可根據建設需求和進度安排,單列經濟開發區用地計劃指標,保障經濟開發區建設。使用戈壁荒灘開發建設經濟開發區、引進產業項目的,免交土地出讓收入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九)對有利於經濟開發區發展的疆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投資加大支持力度。積極推動中吉烏、中巴鐵路建設;加快改善口岸查驗設施條件;加快邊境口岸鐵路、公路建設;支持伊寧、喀什機場進一步完善機場設施。

  (十)適時開放伊寧機場口岸和霍爾果斯鐵路口岸。支持和鼓勵中外航空企業開通喀什機場直達周邊國家主要城市的國際航線,在伊寧機場航空口岸設立後適時開通相關國際航線。在霍爾果斯口岸和喀什機場口岸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適時研究批准其辦理口岸簽證業務。

  七、組織領導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成立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經濟開發區工作,有關對口支援省市參與領導小組工作。為加強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可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研究設立開發區管理機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相關經濟管理權限適當下放給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會同有關對口支援省市,編制好《喀什經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加強組織協調,落實自治區、兵團相關部門和喀什地區、伊犁州的責任,確保經濟開發區各項建設任務順利有序推進。有關對口支援省市要把支持經濟開發區建設作為援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規劃制訂、項目引進、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大幫扶力度。

  (三)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發展和建設,協調落實有關重大發展政策。商務部負責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出台各項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切實加強指導和服務。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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