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發〔2018〕38號 2018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戰略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為新時代自貿試驗區建設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進一步提高建設質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營造優良投資環境
(一)借鑑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經驗,放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放寬人才中介機構限制。(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適用範圍:所有自貿試驗區,以下除標註適用於特定自貿試驗區的措施外,適用範圍均為所有自貿試驗區)
(二)編制下達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時,考慮自貿試驗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有關省(市)的用地計劃;有關地方應優先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負責部門:自然資源部)
(三)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等工程審批類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四)授權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工作,將省級及以下機關實施的建築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許可改為實行告知承諾制。(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五)將外商投資設立建築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諮詢等所有工程建設相關主體)資質許可的省級及以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六)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攬本省(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七)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港澳台資建築業企業,不再執行《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關於工程承包範圍的限制性規定。(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八)對於自貿試驗區內為本省(市)服務的外商投資工程設計(工程勘察除外)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負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貿試驗區內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告知承諾制。(負責部門:衛生健康委)
(十)自貿試驗區內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負責部門:衛生健康委)
(十一)允許自貿試驗區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稅收服務舉措。(負責部門:稅務總局)
(十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初審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有外資登記管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部門:市場監管總局)
(十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置商標受理窗口。(負責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四)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受理點,受理商標權質押登記。(負責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五)進一步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的條件限制,新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允許不超過五分之一不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年滿18周歲、能夠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工作的中國公民擔任股東。(負責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六)加強頂層設計,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創新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石油儲備模式。(負責部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適用範圍:浙江自貿試驗區)
二、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十七)研究支持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兩頭在外」航空維修業態實行保稅監管。(負責部門:商務部、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
(十八)支持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研究和探索賦予國際鐵路運單物權憑證功能,將鐵路運單作為信用證議付票據,提高國際鐵路貨運聯運水平。(負責部門:商務部、銀保監會、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
(十九)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負責部門:商務部)
(二十)授予自貿試驗區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權限。(負責部門:商務部)
(二十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依法合規建設能源、工業原材料、大宗農產品等國際貿易平台和現貨交易市場。(負責部門:商務部)
(二十二)開展藝術品保稅倉儲,在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備案環節,省級文化部門不再核發批准文件。支持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憑省級文化部門核發的准予進出口批准文件辦理海關驗放手續;省級文化部門核發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內可一證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六批。(負責部門: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
(二十三)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稅款保證保險試點。(負責部門:海關總署、銀保監會)
(二十四)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增加航空、鐵路艙單申報功能。(負責部門:海關總署、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
(二十五)支持自貿試驗區試點汽車平行進口保稅倉儲業務。(負責部門:海關總署)
(二十六)積極探索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一帶一路」重點國家和地區開展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新項目率先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促進貿易便利化。(負責部門:海關總署)
(二十七)在符合國家口岸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優先審理自貿試驗區內口岸開放項目。(負責部門:海關總署)
(二十八)在自貿試驗區試點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負責部門:藥監局)
(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設進境種苗、水果、食用水生動物等監管作業場所。(負責部門:海關總署,適用範圍:福建自貿試驗區)
(三十)在對外航權談判中支持鄭州機場利用第五航權,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外國航空公司承載經鄭州至第三國的客貨業務,積極向國外航空公司推薦並引導申請進入中國市場的國外航空公司執飛鄭州機場。(負責部門:民航局,適用範圍:河南自貿試驗區)
(三十一)在對外航權談判中支持西安機場利用第五航權,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外國航空公司承載經西安至第三國的客貨業務,積極向國外航空公司推薦並引導申請進入中國市場的國外航空公司執飛西安機場。(負責部門:民航局,適用範圍:陝西自貿試驗區)
(三十二)進一步加大對西安航空物流發展的支持力度。(負責部門:民航局,適用範圍:陝西自貿試驗區)
(三十三)支持利用中歐班列開展郵件快件進出口常態化運輸。(負責部門:郵政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適用範圍:重慶自貿試驗區)
(三十四)支持設立首次進口藥品和生物製品口岸。(負責部門:藥監局、海關總署,適用範圍:重慶自貿試驗區)
(三十五)將台灣地區生產且經平潭口岸進口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備案管理權限下放至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部門:藥監局,適用範圍:福建自貿試驗區)
三、推動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
(三十六)進一步簡化保險分支機構行政審批,建立完善自貿試驗區企業保險需求信息共享平台。(負責部門:銀保監會)
(三十七)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相關規定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產品等業務。(負責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外匯局)
(三十八)支持堅持市場定位、滿足監管要求、符合行政許可相關業務資格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或申請與具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等。(負責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外匯局)
(三十九)支持自貿試驗區依託適合自身特點的賬戶體系開展人民幣跨境業務。(負責部門:人民銀行)
(四十)鼓勵、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信和項目背景,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要求。(負責部門:人民銀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資委、銀保監會)
(四十一)允許銀行將自貿試驗區交易所出具的紙質交易憑證(須經交易雙方確認)替代雙方貿易合同,作為貿易真實性審核依據。(負責部門:銀保監會)
(四十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個人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負責部門:證監會、人民銀行)
(四十三)支持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負責部門:證監會、知識產權局)
(四十四)允許平潭各金融機構試點人民幣與新台幣直接清算,允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定期存款業務。(負責部門:人民銀行、外匯局,適用範圍:福建自貿試驗區)
(四十五)推動與大宗商品出口國、「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油品貿易的跨境支付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保稅燃料油供應以人民幣計價、結算。(負責部門:人民銀行等部門,適用範圍:浙江自貿試驗區)
(四十六)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相關規定向台灣地區金融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負責部門:人民銀行,適用範圍:福建自貿試驗區)
(四十七)支持「海峽基金業綜合服務平台」根據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保險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保險營業機構。(負責部門:銀保監會、證監會,適用範圍:福建自貿試驗區)
四、推進人力資源領域先行先試
(四十八)增強企業用工靈活性,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製造企業生產高峰時節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允許勞務派遣員工從事企業研發中心研發崗位臨時性工作。(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十九)將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由自貿試驗區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十)研究制定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境內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由自貿試驗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實現規範管理。(負責部門:教育部)
(五十一)鼓勵在吸納非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機構提供中醫治未病服務、醫療機構中醫治未病專職醫師職稱晉升、中醫治未病服務項目收費等方面先行試點。(負責部門:中醫藥局)
(五十二)授權自貿試驗區制定相關港澳專業人才執業管理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允許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專利代理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後,按規定範圍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知識產權局,適用範圍:廣東自貿試驗區)
(五十三)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非標準就業形式下勞動用工管理和服務試點。(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適用範圍:上海自貿試驗區)
五、切實做好組織實施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改革開放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於自貿試驗區建設全過程。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刻認識支持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重大意義,貫徹新發展理念,鼓勵地方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
維護國家安全。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各自貿試驗區要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在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統籌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動服務大局。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自貿試驗區的國家安全工作。各有關部門依職責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核心利益需要按程序調整有關措施。
強化組織管理。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協作,不斷提高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水平。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切實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強橫向協作、縱向聯動,進行差別化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積極協調指導自貿試驗區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構建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管理隊伍。
狠抓工作落實。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以釘釘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創新措施落實工作。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及時總結評估,對效果好、風險可控的成果,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職責做好改革措施的細化分解,全程過問、一抓到底。各有關省(市)要將落實支持措施作為本地區重點工作,加強監督評估、壓實工作責任,推進措施落地生效,同時研究出台本省(市)進一步支持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措施。需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要按法定程序辦理。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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