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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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0〕34號
2010年10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支持

舟曲災後

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統籌引導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幫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的舟曲災後恢復重建,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山洪地質災害綜合防治取得明顯成效,建設更加美好的新舟曲,現就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中央為主、多方協作。考慮到舟曲縣是民族地區和國家級貧困縣,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安排以中央財政資金為主,甘肅省要加大投入力度,統籌安排社會捐贈資金、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形成合力。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根據受災程度,重點支持舟曲縣受災嚴重的城關鎮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以及災害防治等方面恢復重建,同時兼顧舟曲縣江盤鄉等其他受災鄉鎮恢復重建。

(三)注重銜接、統籌安排。舟曲縣是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之一,舟曲山洪泥石流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要與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相銜接,從災區實際情況出發,統籌安排恢復重建工作。

(四)總量包幹、分類控制。中央財政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實行「總量包幹,分類控制」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根據規劃項目和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自籌資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財政為主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收入資金、車購稅專項收入資金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資金。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中央財政資金分年度安排。

甘肅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恢復重建。民政部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收的捐贈資金,連同甘肅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甘肅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此外,加上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共同組成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根據舟曲受災及恢復重建實際情況,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

包括災區倒塌和嚴重損壞的城鄉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職工)住房恢復重建,以及一般受損住房經鑑定需除險加固的補助。具體政府補貼標準按國家有關政策確定。

2.城鄉基礎設施恢復重建。

包括整體破壞嚴重需重建或新建,以及局部受損需修復的道路(幹線公路、鄉村公路、城鎮道路、機耕道等),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垃圾處理等公用設施及配套管網,郵政服務設施,通信網絡,電力電網,鄉村供水、防洪灌溉、水文等水利設施的恢復重建。

3.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就業與社會保障、社會管理(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其中教育、衛生設施恢復重建優先安排社會捐贈資金。

4.災害防治。

包括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質災害、山洪災害隱患排查及監測預警體系建設,急需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綜合防治和白龍江堰塞河道疏通整治、災後廢棄物及淤泥處理等。對山洪、地質災害以及白龍江流域的系統性、全面性防治納入甘肅及舟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國家相關專項規劃中統籌考慮。

5.產業恢復重建。

包括恢復重建舟曲工商企業、金融網點,恢復農牧業、林業生產能力,發展環保型產業和特色文化、旅遊等產業。

6.生態環境等恢復重建。

包括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森林病蟲害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及治理,災毀土地整治以及規劃確定的其他恢復重建任務。

(二)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

(2)對災區企業取得的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在5年內免徵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

(4)對災區企業、單位或支援災區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對災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搶險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搶險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支持災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災區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4)對因災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

(5)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鑑定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搶險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5.促進就業。

(1)受災地區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甘肅省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災區因災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災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如果納稅人按規定既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也享受國家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稅收優惠政策,可由納稅人自主選擇適用政策,但兩項政策不得疊加使用。

(三)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儘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保障支付清算、國庫、現金髮行、統計、徵信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區信貸投放。

(1)加大對災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力度。根據災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災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繼續對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對災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一年期2.88%)基礎上下調0.99個百分點,重點用於支持災區農房重建;繼續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

(2)對災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對災前已經發放的各類汶川地震恢復重建貸款、因災不能按期償還的,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3)加大對災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3.加強災區信用環境建設。

(1)保護災區客戶合法權益。加快整理核實災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金融機構應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可持續的原則做好災區恢復重建的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注意防範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3)加大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櫃檯、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扶貧資金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對於有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具體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

(2)城鎮災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5.實行外債減免政策。

對政府外債項目因災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四)產業政策。

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生態旅遊、特色農副產品加工、商貿物流、特色文化等產業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藝品等的生產。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對災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災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實行特殊供地方式。

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群眾重建住房、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等,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對因災毀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在當地市縣範圍內易地重建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3.降低地價。

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預先安排使用。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對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實行占補平衡。

5.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快速通道。

根據災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支持災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中央將給予適當補助。

此外,對災後重建項目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部要開闢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對口支援。

(六)收費和基金減免政策。

在災區恢復重建過程中,一律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在災區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七)教育特別資助政策。

1.對生源地為舟曲縣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由相關高校及高校所在地給予適當資助。中央財政安排後續資助經費時對接收較為集中的省份給予傾斜。

2.對恢復重建期內遷出舟曲縣就讀的普通高中災區學生,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全部免除學費和住宿費,並發放生活費補助,所需資金以中央財政綜合定額補助為主,遷入遷出地政府適當負擔。

3.中央財政在安排農村義務教育特設崗位教師計劃時,考慮災區因素向甘肅適當傾斜。

(八)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力度。

(1)將甘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災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範圍,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災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甘肅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災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災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災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需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地方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災區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災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災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1年底。

(10)對災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災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通過地方儘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餘、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災區的調劑力度,確保災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舟曲縣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確保新農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農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新農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緩繳。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災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內可在災區實行過渡性醫療照顧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傳染病和衛生防疫。

(4)2011年至2012年災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需的個人繳費,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災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範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九)扶貧政策。

1.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扶貧開發支持力度,在安排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和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時向災區傾斜,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對災區貧困農村和農村貧困家庭予以傾斜支持,解決其災後恢復重建面臨的突出困難,幫助其儘快恢復發展生產。

2.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災區群眾投身災後恢復重建,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舟曲縣其他未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直接影響的地區繼續執行國家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有關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災後恢復重建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強化領導、精心謀劃、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協調配合。甘肅省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立即全面部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指導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儘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政策措施適用範圍、操作程序和執行期限,根據災後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甘肅省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操作辦法,便於各項政策措施執行。

(四)強化監督,狠抓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督促和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確保災後恢復重建資金規範管理、有效使用,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災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監督檢查工作的主體責任,把監督檢查的任務要求納入恢復重建工作的總體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

國  務  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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