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進城市、工礦區豬肉供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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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改進城市、工礦區豬肉供應的規定
1957年10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下達調整生豬和農村糧油價格方案的通知
文件,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由後列文件取代。
(1957年10月25日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穩定市場,適應城市、工礦區人民對豬肉的需要,合理調整職工、幹部和市民的供應標準,密切黨和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係,現在對今後城市、工礦區的豬肉供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市民供應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貨源情況,自行規定。各地是否需要採取憑票(或憑證)定量供應辦法,中央不作統一規定,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凡實行憑票(或憑證)定量供應豬肉的城市,少數民族需要的牛羊肉也應該實行憑票(或憑證)定量供應,其定額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自行規定。

  二、對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業的幹部和職工所需豬肉,不分級別和職別,一律比照市民標準供應。過去如有特殊供應辦法的,應該取消。但是,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工廠等集體伙食單位,在適合城區和不影響節約糧食的條件下,並且得到市、縣人民委員會的批准,可以養豬自給,國家經營單位對他們所養的豬不予收購,可留給飼養單位自宰自食,其納稅辦法與農民養豬自宰自食同①,並且不能因此而減少其應得的供應量。

  三、對加工複製業和飲食業所用豬肉,根據適當維持營業需要,並且結合貨源情況,加以審核,定量供應。城市飲食業有條件並且得到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養豬的,應該與集體伙食單位養豬的辦法同樣對待。

  四、對軍隊所需豬肉,按全國部隊每人每月平均不超過1.5市斤的標準計算供應量,在這個供應量內,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各兵種官兵的供應標準。對部隊軍官家屬所需豬肉,一律比照市民標準供應。

  五、對高溫、高空、井下、水底作業人員和產婦、醫院病員所需豬肉,可在略高於一般市民供應水平的原則下予以適當照顧。具體供應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規定。

  六、對外賓、外使、外籍專家和宴請外賓的宴會所需豬肉,根據實際需要,保證供應。

  七、本規定自1957年12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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