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通知
← | 關於文革期間對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處理問題的通告 | 國務院關於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通知 (71)國發文91號 1971年11月30日於北京市 |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遵照偉大領袖毛主席關於「認真搞好鬥、批、改」的教導,對於改革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輪換工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過去實行的臨時工、輪換工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在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是合理的。從保護工人身體健康出發,在礦山井下試用一部分亦工亦農輪換工,也是必要的。但是,對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等一類政治騙子鼓吹多用臨時工,少用固定工,普遍推行所謂兩種勞動制度的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必須徹底批判。
(二)常年性的生產、工作崗位,應該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臨時工。現在在這種崗位上使用的臨時工,凡是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確實需要,本人政治歷史清楚,在「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中表現較好,年齡和健康狀況又適合於繼續工作的,經群眾評議,領導批准,可以改為固定工。對於少數不符合改為固定工的臨時工,可以區別不同情況,由企業或街道把他們組織起來,參加集體所有制的生產勞動,有的也可以動員他們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
臨時工改為固定工後,其勞保福利,按固定工待遇,工資一般暫不變動。少數人工資過高、群眾意見大的,經過群眾討論,可以適當調整;工資偏低的,按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的通知」中有關規定調整。
上述臨時工改為固定工,不包括生產建設兵團和國營農場的農業臨時工。
(三)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這些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政治待遇、糧食定量、勞保用品應當和同工種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四)礦山井下可以繼續試用輪換工,並應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逐步改進。
(五)在國家勞動計劃指標之外,有一些縣辦企業,現在在常年性生產崗位上,有的使用固定工,有的使用臨時工,有的使用亦工亦農輪換工,情況比較複雜,應注意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縣辦企業的臨時工改為固定工,要採取慎重態度,從嚴掌握,並須經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審查批准。
(六)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統一領導。改革的時間,各地區可根據斗批、改的部署進行安排。
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是關係到工人階級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各級革命委員會要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把這項改革工作當成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要加強黨的領導,充分走群眾路線,認真執行黨的政策,過細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抓好典型,經過試點,取得經驗,逐步鋪開。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要在搞好革命大聯合、三結合,完成清理階級隊伍的基礎上進行。至今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鬧無政府主義的人,在沒有改正錯誤之前,不能改為固定工。要提高革命警惕,對階級敵人的破壞,要堅決給以揭露和打擊。要認真把這項改革工作做好,進一步增強工人階級內部團結,調動廣大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使他們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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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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