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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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通知
國發文91號
1971年11月30日於北京市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對於改革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輪換工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過去實行的臨時工、輪換工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在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是合理的。從保護工人身體健康出發,在礦山井下試用一部分亦工亦農輪換工,也是必要的。……。

(二)常年性的生產、工作崗位,應該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臨時工。現在在這種崗位上使用的臨時工,凡是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確實需要,本人政治歷史清楚,表現較好,年齡和健康狀況又適合於繼續工作的,經群眾評議,領導批准,可以改為固定工。對於少數不符合改為固定工的臨時工,可以區別不同情況,由企業或街道把他們組織起來,參加集體所有制的生產勞動,有的也可以動員他們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

臨時工改為固定工後,其勞保福利,按固定工待遇,工資一般暫不變動。少數人工資過高、群眾意見大的,經過群眾討論,可以適當調整;工資偏低的,按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的通知」中有關規定調整。

上述臨時工改為固定工,不包括生產建設兵團和國營農場的農業臨時工。

(三)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這些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政治待遇、糧食定量、勞保用品應當和同工種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四)礦山井下可以繼續試用輪換工,並應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逐步改進。

(五)在國家勞動計劃指標之外,有一些縣辦企業,現在在常年性生產崗位上,有的使用固定工,有的使用臨時工,有的使用亦工亦農輪換工,情況比較複雜,應注意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縣辦企業的臨時工改為固定工,要採取慎重態度,從嚴掌握,並須經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審查批准。

(六)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統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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