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我國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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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改革我國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發〔1984〕152號
1984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改革我國國際海洋

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發〔1984〕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國際海洋運輸工作面臨着新的形勢,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進一步開放,經濟體制改革正向全面、深入發展,外貿、交通體制逐步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船貨管理統得過死的局面正在逐步打破。為了使海運事業適應形勢的發展,更好地為對外貿易服務,我國的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必須進行改革。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擴大企業自主權,並對船貨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中遠)與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外運)不再合併成中國國際運輸總公司。這兩個公司都要辦成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不兼行政職能。交通部對中遠(包括外輪代理總公司)、經貿部對外運(包括租船公司)只實行行政領導和管理,不干預企業經營。外運總公司、外輪代理總公司(以下簡稱外代)的分支機構隸屬關係不變。

交通部要制定辦法,對一切從事國際海洋運輸的船舶公司(包括在中國註冊的中外合營船舶公司)實行歸口管理。凡成立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公司,須經交通部審核,並報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才能正式營業。一切外商(包括華僑和港澳商人)辦的船舶公司新開班輪在我國行駛,由交通部會同經貿部審批,已有的班輪也要補辦登記手續。

中央和地方各專業外貿公司、工貿公司等外貿企業,其年度進出口貨運需要量,由經貿部匯總,提出運輸方案。

二、發展海運事業的幾項政策。

(一)為了充分發揮國輪的經濟效益,發展我國的海運事業,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和企業在對外簽訂貿易協議、合同時,要儘量爭取我方派船。在航線、船期(按船貨平衡計劃)和運價水平同等條件下,要優先使用國輪。

(二)凡經註冊的國輪在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時,支付國內港口的裝卸等費用,仍按現行的優惠辦法,費用標準不變,燃油價格按統一標準結算。這些船舶有餘力時也可承運內貿貨物,其費用均按國內運輸費率以人民幣結算。

(三)我國國際海洋運輸的統一運價由中遠、外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各船舶公司可以按照市場情況,隨行就市,在一定幅度內上下浮動。鼓勵國輪積極承攬外國貨載以及向外出租,打入國際航運市場,其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四)為了鼓勵發展我國的海運事業,保證船舶的不斷更新,銀行對造船、買船可給予低息貸款,並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和減免關稅。

(五)各開放港口對國際海洋運輸船舶的靠泊作業,要嚴格執行先計劃內、後計劃外,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同是計劃內船舶,除特殊情況外,應按到港先後順序排隊。

三、從事國際海洋運輸的企業,既要實行經營範圍的合理分工,又要積極發展經濟合作和開展競爭。

(一)各公司的主要分工是:中遠公司經營船隊,其所屬外代公司經營船舶代理業務,外運公司經營貨運代理業務和租船。為了搞活經營,允許一定程度的交叉,中遠、外代可以承攬部分貨物和少量租船,與貨主建立直接的承託運關係;外運可以經營部分船隊和少量船舶代理業務。至於交叉經營到什麼程度,包括攬貨佣金按對等原則的處理等問題,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中遠、外運兩公司簽訂具體協議後實施。

(二)外運公司和各專業外貿公司要積極為中遠公司組織貨源,安排貨載,中遠公司要堅持為外貿服務的方針,提供優質、廉價、迅速、安全、方便的運輸。

(三)從事國際海洋運輸的各企業之間以及與各外貿企業之間可簽訂業務合同,相互承擔經濟責任。並可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各種經濟合作,實行合營、聯營,開展競爭。

(四)要在國內港口積極發展班輪運輸,合理利用香港中轉基地。

四、加強國際運輸的計劃管理,實行中央和省、市「兩級平衡、集中管理」制度。

在當前港口綜合能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外貿運輸任務的完成,要繼續加強計劃管理,通過兩級平衡,儘可能做到均衡運輸,防止發生船舶集中到港,嚴重堵塞。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制訂。

五、統一協調船貨矛盾,加強監督檢查。

各船舶公司之間的矛盾由交通部負責協調,各貨主(包括貨代理)之間的矛盾由經貿部負責協調。提倡成立船舶公司協會和貨主協會一類民間組織,採用經濟和協商的辦法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負責協調、仲裁兩部不能解決的船貨之間的矛盾,並負責監督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其日常工作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處理。

                            國務院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

(此件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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