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 國發〔1987〕23號 1987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
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目前,在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中,審批權限過於集中,手續也很繁瑣,出了問題難以分清責任。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要靠經濟、政治體制的改革。當前,要在加強宏觀管理、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前提下,進一步簡政放權,放寬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手續。部門、地方和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權限擴大以後,必須相應承擔投資決策的責任和風險,並定期向上級機關反饋有關信息,接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地方要切實做好需求預測工作,認真制訂行業、地方的發展規劃,努力搞好綜合平衡,控制投資規模,引導資金投向,調整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現將有關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放寬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鋼鐵)、有色金屬、鐵道和電力七個包幹部門
1、凡已列入國家「七五」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預備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建議書仍由國家計委審批;設計任務書尚未審批的,改由各包幹部門在國家「七五」計劃已確定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投資總額內自行審批,報國家計委(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報國家經委)備案。建設項目的外部協作配合條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應和運力安排等)以及技術改造項目需要的銀行貸款,均由各包幹部門自行落實。國家「七五」計劃內建設項目需要增加的投資和在計劃外增加項目需要的投資,各包幹部門可以在項目之間調劑或自行籌措,國家不再增加投資。部門自行籌措資金增加項目,要報國家備案。
如果建設項目的投資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條件不落實,包幹部門可以自行削減新上項目和推遲一部分建設項目的進度;凡影響「七五」計劃投入產出包幹任務和新增生產能力計劃的,應報國務院批准。
對列入國家「七五」前期工作計劃,主要在「八五」期間建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2、各包幹部門在安排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年度計劃時,可以按照國家「七五」計劃規定的建設項目、新增生產能力、投入產出包幹任務和其他建設要求,在國家核定的分資金渠道的年度計劃投資規模內,對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進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經國家計委按系統工程的要求進行綜合平衡和審核後,納入國家年度計劃。各包幹部門應多安排擴大本行業短線產品生產能力和發揮現有企業生產潛力的建設,壓縮非生產性建設和其他建設;對於本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重點建設項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資,都必須認真安排。對新開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
3、各包幹部門在年度計劃執行中,為了加快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度,多增加短線產品生產能力,需要在項目之間調整投資的,可以按資金渠道自行調整;需要增加投資的,可以自行籌措資金,由國家計委報經國務院批准,另加投資計劃指標。
(二)非包幹部門
1、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權限,按原有規定執行。
2、在年度計劃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計委按項目核定投資;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在國家計委核定的投資總規模內,由部門自行安排。
改建、擴建項目同時使用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資金的,企業可以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兩種資金捆在一起使用,但應分別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投資計劃規模,並分別進行統計。
3、在年度計劃執行中,為確保計劃投產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按合理工期組織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所需投資,部門可以在大中型項目之間按資金渠道調整投資,不需報國家計委審批。技術改造投資,在確保國家重點支持的項目所需投資後,部門可以在項目之間按資金渠道調整投資。
(三)地方項目
1、由地方投資安排的地方院校、醫院及其他文教衛生事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均不再報國家計委審批,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審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
2、在年度計劃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按資金渠道核定的投資規模內,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時,要注意加強農業、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的建設,壓縮一般加工工業和非生產性的建設,嚴格控制辦公樓、賓館和各種「中心」、休養所以及「一條街」之類的建設。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必須按國家規定用於能源、交通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核定的投資規模內,自主進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調整投資結構,提高用於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投資的比重;增加用於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強綜合利用的投資,減少一般加工工業的投資;不搞長線產品和消耗高、技術落後的項目。
(四)計劃單列的大型聯合企業和基本建設集團項目
1、大型聯合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基本建設集團項目,凡已經國務院或國家計委審查批准設計任務書或總體規劃的,其中的單項工程,在國家批准的總投資範圍內,不再報批,由企業或集團自行辦理,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有關地方備案。但使用國家外匯和國家統借外資的項目以及國家指定的項目,仍需按規定報批。
2、在年度計劃安排中,大型聯合企業和集團項目的單項工程投資,在國家「七五」計劃和年度計劃確定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內,由企業或集團自主安排。
3、國家重點支持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其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單項工程的審批和年度投資的安排,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橫向聯合投資項目
企業橫向聯合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凡資金自行籌借,能源、原材料、設備以及投產後的產供銷、動力、運力等能夠自行落實,而且已經與有關部門、地方、企業簽訂了合同,不需要國家安排的,國家計委只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其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等,均由有關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建委)審批,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何時開工建設,由國家在年度計劃中確定。小型項目的審批手續,由各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二、改進技術改造項目的管理
(一)國家直接安排的技術改造專項貸款占貸款總規模的比重要逐步縮小,並應明確技術改造的任務、貸款年限,貸款要集中使用。
(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審查後,由國家計委審批,一般不再會簽。
(三)國家重點支持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技術改造,由國家經委根據國家的中長期計劃,組織行業歸口部門和地方分類制訂改造規劃。各部門、各地方要組織企業制訂總體改造規劃,其中規劃總投資在限額以上的,經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審查後,由國家計委審批。規劃總投資在限額以下的,其審批權限由地方和部門自行確定。
(四)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在部門、地方技術改造投資計劃規模內,凡是企業能夠自己籌措資金、落實各項配合條件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企業自主確定。
三、調整部分行業建設項目的限額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限額,按建設規模(建成生產能力)劃分的,仍按原有規定不變;按投資額劃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項目由三千萬元提高到五千萬元。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的限額,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項目由三千萬元提高到五千萬元。其他行業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限額,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總投資在限額以下、二千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由部門或地方審批後,報國家計委(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報國家經委)備案,以便及時掌握投資結構的變化和調整情況。
四、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辦事效率
(一)項目申報單位報審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事先同各有關方面聯繫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包括資金籌措,建設和生產需要的電力、燃料、原材料等的供應,外部運輸的配合等),並報齊各項送審文件、資料。對於資料不全、不准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文件,負責審批的國家機關應在十五天內通知申報單位補報需要補充的內容或將原件退回重報。申報單位如弄虛作假,偽造情況和數據,使項目建設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的和行政的責任。
(二)為減少文件往返周轉,地方申報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屬於跨行業的集團項目主報國家計委(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報國家經委),同時報送各有關部門;其他項目主報行業歸口部門,由行業歸口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轉報國家計委(技術改造項目同時轉報國家經委)審批。
(三)國家計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要同時確定委託評估的諮詢公司。項目申報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過程中,要吸收國家計委委託的諮詢公司參加。
(四)在審批項目時,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的企業、項目和資金來源,採取不同的審批方式,儘可能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在一個部門內需經幾個單位審查的項目,由主辦單位牽頭,以聯合辦公的方式審定;需由幾個部門審查會簽的項目,由主辦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商洽聯繫,催辦落實,或採取由主辦部門牽頭集中會審的方式審定、會簽。對於有分歧意見而主辦部門負責人出面協調仍解決不了的問題,由主辦部門上報國務院裁定。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所屬有關部門,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改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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