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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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國發〔2016〕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部署,減少對餐飲企業重複發證、重複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同時進一步明確和強化監管責任,保障食品安全,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取消餐飲服務場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取消地方衛生部門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

  二、規範和改進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

  取消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落實對餐飲企業的監管責任,進一步規範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行為,依法依規依標準進行事前審查,編制服務指南,制定內部審查細則,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着力提高辦證效率。

  三、加強對餐飲服務場所的事中事後監管

  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餐飲服務場所的監管,改進監管方式,建立信用體系,完善科學的抽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等,確保餐飲服務場所食品安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傳染病疫情及隱患的報告後,要及時向衛生部門通報。衛生部門要主動監測、收集、分析、調查、核實相關傳染病疫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指導採取預防和應對措施。

  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聯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各地整合調整工作具體完成時限,對涉及的部門規章等進行清理修訂。國務院辦公廳將適時組織督查,督促各地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改革要求。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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