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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整頓「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業務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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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整頓「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業務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0〕88號
1990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整頓「在外

售券、境內取貨」業務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0〕88號

經貿部、海關總署:

經貿部一九九○年九月十二日《關於整頓「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業務情況的報告》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經貿部提出的整頓原則。開展「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業務(以下簡稱售券業務),主要是為了方便華僑、港(澳、台)胞、外籍華人回鄉探親送禮,以及我派出人員帶回自用物品,簡化海關驗放手續。整頓售券業務,既要加強統一管理,又要繼續保證方便服務。凡沒有經過國務院批准經營售券業務的公司,一律禁止經營售券業務;凡售券業務量不大,或基本上沒有開展業務的公司,其售券業務予以撤銷。

二、經研究,同意保留以下單位的售券業務經營權:香港中旅貿易有限公司、華遠公司、中孚行、華豐國貨公司、中國國貨公司、大華國貨公司、惠誼公司、澳門南光貿易公司,廣東(香港)旅遊有限公司、華閩公司、桂江企業有限公司(以上三個地方公司售券業務的提貨點僅限於本省範圍內)。

三、被撤銷售券業務經營權的公司,其在手貨物的處理,應本着自行消化的原則,積極尋找境外新用戶,返銷出去。

四、今後凡要求開展售券業務的單位,仍須嚴格按國辦發〔1983〕94號文件的規定,一律通過主管部門報海關總署審批。「八五」期間原則上不再增加新的售券業務經營單位。

五、國產品「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業務,仍按國家現行規定經營。

六、請海關總署將本批覆意見通知全國各有關海關遵照執行,繼續加強對售券業務的監管工作。經貿部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海關總署,共同把這項業務搞好。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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