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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暫時停止試行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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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國務院關於暫時停止試行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通知
1962年3月30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精簡職工中發放退職補助費問題的通知
(62)直秘習字91號

國務院關於暫時停止試行「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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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

(62)直秘習字91號

目前各地正在繼續進行減少城鎮人口和精減職工的工作,為了厲行節約,減少財政開支,國務院現在決定暫時停止試行「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對於1962年精簡下作為離職處理的職工,應當根據去年以來有關的規定,按照職工的工長短等情況,發給半個月到六個月工資的生產補助費。對於其中少數高等級技術工人和工齡在十年以上的職工,以及某些家居城鎮、現在願意並且確有條件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職工,除了發給一個月到六個月工資的生產補助費以外,還可以酌情加發一個月到四個月工資的生產補助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決定,並請參照這一通知的精神,向職工群眾進行解釋教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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