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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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14號
2008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14號

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關於審批松花江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7〕45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松花江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5年,哈爾濱、長春市的防洪標準達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級以上城市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等主要糧食生產基地的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到2025年,松花江流域建成比較完整的防洪減災體系,幹流各主要防洪保護區基本達到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

  二、《規劃》的實施,要堅持「蓄泄兼籌、綜合治理、突出重點」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松花江流域防洪總體布局,建設以堤防、控制性水利樞紐和蓄滯洪區為重點的防洪工程體系,結合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防洪區管理、防洪工程管理、洪水風險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構建較為完善的防洪減災體系,全面提高松花江流域防禦洪水災害的綜合能力。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繼續加強重要防洪河段堤防建設,加快幹流河道阻水橋梁擴孔、清淤清障、險工治理等河道整治;積極推進防洪骨幹水利樞紐建設,加強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加快國家糧食生產基地防洪除澇工程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工程體系,制訂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強山洪災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防災減災體系。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堤防要嚴格按標準建設,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河道上特別是河口處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防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松花江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建設,抓緊研究制訂防洪骨幹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松花江流域重點防洪保護區人口密集、經濟發達,是我國重要的工業基地和糧食生產基地。《規劃》的實施,對保障松花江流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松花江流域防洪安全。

                            國務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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