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核准《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和《關於修改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的議定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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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核准《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和《關於修改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的議定書》的批覆
國函〔2005〕64號
2005年7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核准《上海合作組織預算


編制和執行協定》和《關於修改二○○三年


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預算


編制和執行協定〉的議定書》的批覆

 

國函〔2005〕64號

外交部:

  國務院核准《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和《關於修改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的議定書》。核准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具體手續由你部辦理。

                        國務院

                     二○○五年七月九日

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

  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或「組織」)成員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各方,

  根據二○○二年六月七日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第十二條,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本協定主要術語定義如下:

  墊付款——經本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會議(以下簡稱「政府首腦會議」)根據會費分攤比例確定、由成員國一次性上繳本組織預算並在本組織停止活動或成員國退出時返還成員國的款項。

  預算(經常預算)——用於在財政上確保本組織常設機構履行職能和任務所需的資金的形成和使用方式,並由成員國在相應預算年度繳納的會費和其他收入組成。

  預算(財政)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十二月三十一日)。

  會費——為支付本財政年度內與本組織常設機構活動有關的開支而確定的本組織成員國應繳納的款項。

  內部審計——監督開支情況,查找違反計劃指標和規定的現象並分析其原因,挖掘財政經濟工作的潛力及向本組織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提供必要信息。

  外部審計——由政府首腦會議任命的人員或機構對本組織財政經濟活動進行的核查。

  財政義務——訂立的合同或其他引起本組織承擔財政責任的各類交易,上述活動須得到相關許可。

  收入——上繳本組織預算的會費及其他進項。

  雜項收入——除會費、專項繳費、捐款以及直接返還本財政時期內支出費用的款項和所獲的預付款以外的所有收入。

  財政監督——對預算的制定、審議和執行辦法,以及預算資金的到位、分配及使用情況實施的內部和外部核查及監督。

  普通基金——為核算組織經常預算收入和支出而設立的賬戶。

  周轉基金——為核算成員國一次性繳納的款項設立的賬戶,該款項用於支付成員國會費到賬前的經常預算開支。

  儲備基金——為核算支付與組織活動有關的不可預見及緊急開支所需款項而設立的賬戶。

第 二 條

  本組織預算為期一個日曆年,即一個財政年度,由政府首腦會議批准。

  組織預算包括財政年度內的所有計劃內收入和支出,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年度會費和墊付款以美元結算和支付。

第 三 條

  成員國根據作為本協定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每年向組織預算繳納會費。

  會費分攤比例可根據成員國的建議,並經所有其他成員國同意予以變更。

  如成員國退出本組織或有其他國家作為新成員加入本組織,由國家元首會議確定變更的會費分攤比例。

第 四 條

  用於繳納會費的款項應劃入秘書長經商國家協調員理事會(以下簡稱「協調員理事會」)確定的銀行。

  會費須在接到秘書長關於繳納會費的通知之日起30天內或在該會費所屬的日曆年度的第一天前全額繳付。

  如成員國不能按期全額繳納會費,可分期繳納,但需提前通知秘書長。在此情況下,成員國在第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的會費不應少於應繳會費總額的30%,在第二和第三季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的會費應各不少於應繳會費總額的35%。

  如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組織預算未獲批准,成員國應每月按上一財政年度經常預算執行額的1/12繳納會費,直至預算獲得批准。

第 五 條

  秘書長在本組織常設機構建議的基礎上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草案,並在不晚於下一財政年度開始前8個月將預算草案提交所有成員國;經協調員理事會同意後,提交政府首腦會議批准。

  在政府首腦會議批准或修改組織預算後,秘書長應將須繳納的會費和預付款數額通知成員國。

  秘書長定期向成員國報告會費到賬情況。

  秘書長根據本協定製定財務條例和細則,並在必要時予以修訂。經商協調員理事會同意後將上述文件提交政府首腦會議批准。

  秘書長編制組織預算的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協調員理事會核准後,提交政府首腦會議批准。

  秘書長可以書面形式將其職權委託給任何一位副秘書長。

第 六 條

  秘書長有權在政府首腦會議批准的預算數額範圍內承擔該財政年度內的財務義務和支付款項。

  秘書長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清償該財政年度內因購買商品和服務所形成的債務,以及其他財政義務。

  如在財政年度開始前政府首腦會議未批准預算,秘書長有權每月在不超過上一財政年度經常預算執行額1/12的範圍內承擔義務和付款,直到本財政年度預算獲得批准。

第 七 條

  為核算經常預算的收入和支出設立普通基金,其資金來源為成員國當年繳納的會費、雜項收入以及根據本條設立的周轉基金劃撥的資金。

  為在會費到位前滿足資金需求,設立周轉基金,其資金來源為成員國繳納的墊付款。

  為支付與本組織活動有關的不可預見和緊急開支,可設立儲備基金。政府首腦會議根據秘書長的建議,決定設立儲備基金,基金規模及其使用辦法。

  經協調員理事會同意,秘書長可接受不違背本組織宗旨和任務的自願捐款或其他形式的捐贈。

  秘書長可設立專項基金和特別賬戶,並須就此向協調員理事會作出報告。每個專項基金和特別賬戶的用途和資金限額應明確規定。

  根據本協定第五條中所提及的財務條例和細則對上述基金和賬戶進行管理。

第 八 條

  秘書長作為組織的行政長官,對組織的所有財務活動負責,並向政府首腦會議報告根據本協定妥善和有效管理組織財政資源的情況。

  組織內部需建立必要的財政監督機制,包括內部和外部審計。

第 九 條

  未繳納的年度會費被視為成員國拖欠本組織、並必須予以清償的債務。

  自當年10月1日起,未繳清會費的成員國應按其拖欠會費額的0.1%繳納月息。

  如成員國拖欠的會費額超過其上一財政年度繳納的會費額,在其完全清償債務前,該國可能失去向本組織各常設機構崗位派遣本國公民的權力,如政府首腦會議認為該成員國拖欠會費係由該國無法決定的原因所致,則可根據外長會議的建議不採取上述措施。

  如成員國拖欠的會費額超過其上兩個財政年度繳納的會費總額,可按照《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通過關於中止該國成員國資格的決定。如國家元首會議認為該成員國拖欠會費係由該國無法決定的原因所致,則可根據外長會議的建議不採取上述措施。

  不論本組織成員國身份是否中止(暫停成員國資格或自動退出),其拖欠組織的債務應予完全清償。

  根據本協定第五條中所提及的財務條例及細則解決在執行本條款時所涉及的具體問題。

第 十 條

  本組織或其個別常設機構停止活動後,政府首腦會議參照本協定條款的規定,確定與此相關的財務和資金問題,其中包括購買和出售組織資產的解決辦法。

  在清償原有的財政義務後,出售動產和不動產所得款項依據該財政年度的會費分攤比例在成員國間分配。

  本組織停止活動時如出現資不抵債,該債務將由成員國根據該財政年度的會費分攤比例予以清償。

  如有成員國退出組織或被取消成員資格,應向該國返還其向周轉基金繳納的墊付款。如該國尚有拖欠的會費,在向其返還墊付款時應從中扣除拖欠款。如墊付款不足以清償該國拖欠的會費,則債務餘額將由該國予以償還。

第十一條

  根據各方決定,可通過制定單獨的議定書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上述議定書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條 

  在解釋和適用本協定時出現的爭議,通過各方協商和談判解決。

第十三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由《上海合作組織憲章》成員國臨時實施並自保存國收到各方關於完成國內生效程序的第四份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對此後簽署本協定並完成國內生效程序的國家,本協定自保存國收到該國完成國內生效程序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不定。

  本協定生效後向任何加入《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國家開放。

  對新加入本協定的國家,本協定自保存國收到其關於加入本協定的文書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協定的保存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協定於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簽訂,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努·納扎爾巴耶夫(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胡錦濤(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阿·阿卡耶夫(簽字)

  俄羅斯聯邦代表 弗·普京(簽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埃·拉赫莫諾夫(簽字)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伊·卡里莫夫(簽字)

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附件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向組織預算繳納年度會費的比例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23.5%

  吉爾吉斯共和國—12%

  俄羅斯聯邦—23.5%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6%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15%

  

關於修改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各方」,

  根據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預算編制和執行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三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商定如下:

第 一 條

  協定附件應表述為: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每年的會費比例為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21%

  中華人民共和國—24%

  吉爾吉斯共和國—10%

  俄羅斯聯邦—24%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6%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15%

第 二 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臨時適用,並自保存國收到各方已完成使本議定書生效所需的國內程序的第四份通知書之日起生效。

  對於此後完成國內程序的議定書籤署國,本議定書自其將完成國內程序通知文件保存國之日起生效。

第 三 條

  本議定書的保存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協定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塔什干市簽訂,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托卡耶夫(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李肇星(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俄羅斯聯邦代表 拉夫羅夫(簽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納扎羅夫(簽字)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薩法耶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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